三级检察院接续监督一起历时8年3次审理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最高检依法抗诉获改判
2022年7月4日,湖北省武汉市人社局作出认定李某为工伤的处理决定。这起历时8年、3次审理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经三级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终于取得圆满结果。
2014年7月5日下班后,李某被老板指派外出给客户送货,结束工作开车回家的路上撞到一处花坛发生事故,致其四肢瘫痪、一级伤残,脖子以下全无知觉,需长年卧床,生存期内一级护理依赖。
2014年,李某向武汉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被以需提交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中止工伤认定。因某区交通大队只能提供事故证明,无法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撤回申请。2015年,李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李某应当进行工伤认定程序予以救济。2017年,李某再次申请认定工伤。市人社局以李某受伤情形不能认定为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市人社局决定正确。2018年,李某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均被驳回。
2019年,李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武汉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认为,李某被老板指派加班送货,其往返时间和路线都因送货这一工作原因而固定,事故发生在返回期间,因工作原因外出状态还在持续,其受伤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事故责任认定的举证责任不应由李某承担,人社部门不能以职工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不予认定。
2019年12月,湖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2020年8月,法院再审维持原判。2020年底,湖北省检察院依法启动跟进监督程序,向最高检提请抗诉。最高检第七检察厅与湖北检察机关再赴实地补充调查。经全面审查,最高检支持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于2021年6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充分说明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情况,详细阐述抗诉意见和理由。
2022年4月,最高法采纳最高检抗诉意见,作出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武汉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其后,最高检责成湖北检察机关跟进后续情况。湖北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部门重申了抗诉意见,获得对方认可。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针对李某一家因案致贫情况,2022年8月,湖北省检察院依法为李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2022年底,李某顺利拿到了司法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