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诉讼中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加坡佳资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甘肃汇利源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56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佳资公司就案涉股权提起确权之诉,请求“确认佳资公司通过增资已经增持飞天大酒店17%的股权”,而该诉争的飞天工贸公司持有的飞天大酒店40%比例的股权已于2001年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原裁定依据该规定,裁定驳回佳资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