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观点解析:法院公告后延期开庭,无需重新启动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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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裁判要旨
再审申请人刘聿、银翔中心经合法传唤未参加本案第一审庭审活动。第二审程序启动后,本院依法向再审申请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确定了开庭日期。在决定延期开庭后,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无须再次公告送达。刘聿经合法传唤仍未参加第二审开庭审理。银翔中心参加了本案二审庭审活动,在庭审中发表了质证意见,且在庭后向法庭提交了补充代理意见,该代理意见中对53号函发表了辩论意见。故刘聿、银翔中心以二审未再次公告更改后的开庭时间,剥夺其辩论权利的理由不成立。
判决书内容解析及法律逻辑分析
案件背景
再审申请人刘聿、银翔中心因未参与一、二审庭审程序,主张法院未在二审延期开庭时再次公告送达,剥夺其辩论权利,但法院驳回了该理由。以下从程序合法性、当事人行为及法律依据展开分析。
一、一审程序中的关键事实
未出庭的法律后果
刘聿、银翔中心经合法传唤未参与一审庭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视为其放弃一审阶段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权利。
二、二审程序的合法性分析
公告送达的完成
法院在二审启动后已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再审申请人发送诉讼文书,并确定开庭日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95条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
公告送达的效力: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法律拟制送达完成),无需实体接收。
延期开庭的程序正当性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延期开庭必须重新公告。若延期系因程序性原因(如排期冲突),且当事人已通过首次公告知悉诉讼进程,法院仅需以其他方式(如电话、书面通知)告知变更后的时间即可。
关键点:本案中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决定延期开庭后,是否需要再次公告?
当事人的实际参与情况
刘聿:经合法传唤仍未参与二审庭审,视为再次放弃辩论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48条)。
银翔中心:实际参与二审庭审,发表质证意见,并提交补充代理意见(含对53号函的辩论),已充分行使辩论权。
三、再审申请人主张不成立的核心原因
程序合法性已保障
法院在二审中已履行首次公告义务,确保当事人知悉诉讼进程;延期开庭未改变诉讼基本要素,无需重复公告。
银翔中心实际参与庭审并提交意见,证明其辩论权未被剥夺。
刘聿的“自我放弃”行为
刘聿在一审、二审中均未出庭,属于主动放弃权利,法院无程序过错。
法律对“剥夺辩论权”的严格界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剥夺辩论权需法院主动阻止当事人行使权利(如拒绝接收材料、禁止发言)。本案中,法院未限制当事人权利,反而是当事人自身未参与。
四、法律启示
公告送达的终局性
一旦完成公告送达,当事人需自行关注后续程序进展,法院无义务因程序调整(如延期)重复公告。
当事人消极应对的后果
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权利的放弃,不得以此为由主张程序违法。
结论:法院认定刘聿、银翔中心的主张不成立,系因程序合法、权利保障充分,且其自身行为导致不利后果,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