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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人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在合同无效所涉及财产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可判令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25-03-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人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在合同无效所涉及财产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可判令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再审案号:(2020)渝民再206号

【裁判要旨】

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人财产明显具有恶意逃债、规避执行的性质,损害债权的实现,转移财产相关合同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

在合同无效所涉及财产无法返还的情况下,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足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时,由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故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令第三人在被转移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债权人未受偿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综合当事人的语词、案件事实和目的来理解,并考虑减少诉累,切实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等因素,而不能将语词孤立于语境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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