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基于生效判决具有法定的既判力,行政机关无权就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处理的争议再行受理并作出处理
裁判要点:当事人在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诉求不被支持后,再行向人民政府重复主张诉求,基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具有法定的既判力,人民政府已无权就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处理的争议再行受理并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22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展欣,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中,省长。
一、二审第三人:袁某甲。
一、二审第三人:袁某乙。
一、二审第三人: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袁某某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行终19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某某申请再审称,涉案土地房屋非家庭共同财产,涉案土地使用权款项和房屋建造出资款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海洲村民委员会,均确认为袁某某出资。一、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系袁某某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袁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裁决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并确认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镇××村××村××巷××号××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其所有。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2016年4月15日,袁某某曾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为袁某甲、袁某乙的宅基地使用权民事纠纷诉讼,后经(2017)粤20民终512号生效民事判决及(2018)粤民申7317号民事裁定认定,袁某某与袁某甲、袁某乙等人之间就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的争议,实质为作为家庭户成员的袁某某与袁某甲、袁某乙之间就家庭共同财产(宅基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分配和处置问题产生的争议,该争议为家庭成员间的民事财产纠纷争议,袁某某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归其独自享有。袁某某在上述生效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再基于同一事实和请求向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提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在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土地权属不被支持后,再行向人民政府重复主张诉求,基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具有法定的既判力,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已无权就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再行受理并作出处理,故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受理袁某某的涉案申请并作出处理不当,遂判决撤销涉案行政裁决及被诉复议决定,并驳回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袁某某申请再审理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袁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蔚 强
审 判 员 李绍华
审 判 员 韩锦霞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书 记 员 余艺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