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法院再审观点:因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驳回起诉
【阅读提示】这是一起涉及虚拟货币交易引起的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三级法院均认定该案中的交易行为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同时,三级法院对无效行为产生的纠纷釆用裁定形式驳回起诉来处理持一致性观点。
基层法院对于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裁定驳回起诉的实例并不少见,但在高级法院的再审案件中持此观点的案例则为鲜见。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指导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类案检索的范围,其中包括“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第九条规定“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据此,本期公众号推介的案例有可能对下级法院的类案产生参考方面的作用,从而成为法院审理虚拟货币交易纠纷案件方面的参考案例。
朱某与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
再审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2)桂0305民初6387号民事裁定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03民终59号民事裁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审查后认为,因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再审申请人朱某申请再审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合同虽无效,但朱某不能寻求司法保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朱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存储设备购销合同》《委托代管协议书》虽然没有关于虚拟货币投资的约定,但《委托代管协议书》约定托管费用及支付方式是某某公司扣除存储设备20%的盈利所得后将剩余收益汇入朱某在名为F***N的APP的个人账户。在一审庭审中,朱某承认其向某某公司购买存储设备的目的是为他人提供算力以获取收益,其APP账户内确实有虚拟货币进出。某某公司则表示,其已经以支付虚拟货币的方式向朱某支付了收益。结合在案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分析,一、二审法院认定朱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涉及虚拟货币为交易介质,并无不当。《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已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朱某与某某公司签订、履行《存储设备购销合同》《委托代管协议书》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综上认为朱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遂裁定驳回了朱某的再审申请。
具体案情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桂民申5935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