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仅对鉴定意见、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而投诉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6071号再审申请人钟佳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司法厅、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其他行政行为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钟佳所提异议不属于投诉事项受理范围。据此,四川省司法厅在《回复》中释明,“我厅对此类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你可以就该鉴定意见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庭质证或申请重新鉴定”,亦无不当。一、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四川省司法厅所作《回复》并无不当,判决驳回钟佳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二律师提示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三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60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佳,女。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司法厅。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
再审申请人钟佳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司法厅、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终10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海峰、审判员杨军、审判员乐敏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钟佳申请再审称,(一)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龙泉驿交警大队)变更技术标准进行鉴定委托,是无效行政行为。鼎诚司法鉴定中心与龙泉驿交警大队未签订书面《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合同未成立。(二)GA/T842-2009和GA/T1073-2013标准虽然都是公安部发布的社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但公安部2014年发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标准体系表》(GA/Z3-2014)中并未收录GA/T1073-2013标准,足以证明该标准不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领域对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的司法鉴定。(三)鼎诚司法鉴定中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违规接受委托,适用错误的鉴定技术标准,违反司法鉴定程序。四川省司法厅应对此作出认定并予以行政处理。故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确认四川省司法厅对申请人投诉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确认鼎诚司法鉴定中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违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四川省司法厅对钟佳的投诉处理行为是否正确。钟佳因投诉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执业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对四川省司法厅作出的《关于钟佳投诉四川省鼎诚司法鉴定所有关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而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回复》。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钟佳对成都市公安局物证所作出的钟兴洪尸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龙泉驿交警大队向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委托书》;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审查认为送检血液量不足,与龙泉驿交警大队协商一致后,修改了鉴定标准,以《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送检血样确认单》的形式受理委托。首先,四川省司法厅受理投诉后,对被投诉的违法违规情节进行调查,认为鼎诚司法鉴定中心修改鉴定标准后未及时采取书面方式与委托方完善相关手续,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构成法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责令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限期整改。该处理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无不当。其次,对于钟佳对检验结果所提异议,四川省司法厅在其所作《回复》中确认,“GA/T842-2009和GA/T1073-2013均为公安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推荐适用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关于“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的规定,钟佳所提异议不属于投诉事项受理范围。据此,四川省司法厅在《回复》中释明,“我厅对此类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你可以就该鉴定意见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庭质证或申请重新鉴定”,亦无不当。一、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四川省司法厅所作《回复》并无不当,判决驳回钟佳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钟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钟佳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