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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直接证据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日期:2024-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某诉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青民再13号

【裁判规则】:

缺乏直接证据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与不同施工主体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产生争议,虽均无法提供签证、工程进度表等证据直接证明对工程实际进行施工,但提供了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缴纳税费凭证等其他证据的,应根据合同内容、工程款支付情况、税费缴纳况等证据,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合理作出认定。一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主张,合理公平地确定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据;三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独立地、自主地进行判断,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使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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