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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裁判规则

日期:2024-07-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裁判规则

参考案例 1、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

【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2、海某建设公司诉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晋民再123号

【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折价、拍卖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包含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等。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该约定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参考案例 3、凌某某诉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201号

【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提起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在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实际施工人关于支付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应否支持,需由人民法院实体审理认定并作出判决。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实质异议,不影响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延展阅读】:(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海某公司与和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应当举证证明发包人持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材料、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发包人持有的材料后能够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包人存在故意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该工程不存在按照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建设工程因未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无法折价、拍卖。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依法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4、重庆某建工公司诉重庆某装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裁判规则】: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时间确定

【裁判要旨】:

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故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失而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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