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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研究

拒执罪裁判要旨汇总

日期:2024-06-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案例库|拒执罪裁判要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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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笔者从案例库中选取了若干拒执罪相关案例进行编辑汇总,旨在为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参考和依据,也为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及当事人提供检索便利。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关键词:刑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起算时间

入库编号:2016-18-1-301-001

【裁判要旨】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2014)温平刑初字第314号

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在被起诉前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认定规则

关键词:刑事 拒不执行判决罪 诉前转移财产 部分执行能力 情节严重

入库编号:2024-18-1-301-001

【裁判要旨】

1.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为逃避执行,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包括有部分执行能力而不拒不执行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执行能力的大小、拒不执行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情节,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一审: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2020年7月17日)

杨某荣、颜某英、姜某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裁判前转移财产,执行阶段

入库编号:2023-05-1-301-001

【裁判要旨】

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但对于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争议。应当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概言之,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延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属于执行阶段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313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第1项

第一次一审:浙江省衢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3刑初90号刑事判决(2017年7月24日)

第一次二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8刑终193号刑事裁定(2017年9月30日)

第二次一审:浙江省衢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3刑初238号刑事判决(2018年1月5日)

第二次二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8刑终33号刑事裁定(2018年2月12日)

某钢铁公司、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情节严重”的把握

关键词:刑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单位犯罪 情节严重 穷尽执行措施

入库编号:2023-16-1-301-001

【裁判要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如何把握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作出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无法执行”,是指即使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而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结果。实践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情形大量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得到充分执行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采取足够的执行措施,不能仅以有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行为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85号刑事判决(2016年2月23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刑终377号刑事裁定(2016年7月15日)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刑再28号刑事裁定(2019年9月17日)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刑再2号刑事判决(2023年9月6日)

彭某等拒不执行判决案——达成执行和解能否构罪以及强制执行的范围

关键词:刑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执行和解 强制执行的范围 起算时间

入库编号:2024-05-1-301-001

【裁判要旨】

1.关于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发生于执行和解阶段是否构罪的问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一般应从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而不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本案是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被申请执行人在此阶段转移、隐藏财产,应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2.关于案涉170万元是否属于强制执行的范围问题。根据法庭调查情况170万元本质上是债权,属于执行的范围。人民法院要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区分经营性收入和非经营性收入,除非被执行单位专款专用的钱款或者涉及第三人的财产等,才不会被强制执行。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一审: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23)皖0124刑初206号刑事判决(2023年8月9日)

二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1刑终760号刑事裁定(2023年11月3日)

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转移、隐匿财产“情节严重”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情节严重 转移、隐匿财产 无法执行 强制措施

入库编号:2023-05-1-301-002

【裁判要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情节犯,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针对转移、隐匿财产型拒执行为,立法解释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要求被执行人实施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该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两者应同时具备,且具有因果关系。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因债务人抗拒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法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判决、裁定内容,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此,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看,当行为人的拒执行为导致债权人权利最终无法得以实现时,应认定拒执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定罪处罚;另一方面,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看,由于该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于因拒执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强制措施,或运用强制措施无法继续执行的,仍可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2款

一审: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22)鲁083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2023年4月19日)

二审: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8刑终240号刑事裁定(2023年7月10日)

苏州市某公司、艾某拒不执行裁定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界分

关键词:刑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竞合

入库编号:2024-05-1-301-002

【裁判要旨】

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非法处置导致不能执行的,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竞合。对此,基于全面评价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考量,可以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一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刑初488号刑事判决(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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