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且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予以维持,在二审判决维持原则后,该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案情概述:王某与卢某、A集团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某出借708万元给卢某,卢某用该笔借款支付土地出让金,A集团为该借款的监管方。
一个月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卢某与A集团欺骗真实土地使用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借款协议》并判令卢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A集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陆某偿还借款本息,但A集团不承担责任。卢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王某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卢某的上诉。
之后,王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卢某支付自己借款利息,并由A集团与卢某共同承担借款本息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在⼀审中得到⽀持未提起上诉,在⼆审审理中表示支持一审判决结果;随后⼆审维持原判。⼀⽅⾯,王某的利益从始⾄终都得到了保护,王某在再审中提出的请求已经由原审判决⽀持,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再通过再审使其诉请得到实质性解决,否则将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以及诉讼秩序的混乱。另⼀⽅⾯,王某⼀审胜诉后未上诉,且在⼆审中表明⼀审裁判正确,即王某认可、尊重、服从⼀审判决,这与其在⼆审维持原判后申请再审的⾏为相⽭盾,基于⺠事诉讼法的诚实信⽤原则,王某的再审申请应当被驳回。
小权说法
根据两审终审制原则,再审程序属于特别救济程序。实务中,⼀审裁判后,当事⼈未提起上诉,放弃上诉权利;或者未上诉并在⼆审中明确表示⽀持⼀审判决结果,⼆审维持原判的情形,视为当事⼈对原审判决的认可、尊重和服从,此时当事⼈不再享有再审的权益,对其提起的再审申请,原则上⼈⺠法院不予⽀持。
但实务中也存在例外情况,当事⼈若能证明存在未提起上诉的正当理由,其再审权益有可能得到保护。正当理由主要有以下⼏点:
1.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审后当事⼈未收到判决书致其不知道上诉期限的,或当事⼈未收到⼆审开庭通知书致其辩论权利被剥夺的;
2.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出现重⼤错误,如案件基本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认定错误、债权⼈债务⼈认定错误等,严重侵犯当事⼈权益的;
3.有证据证明⼀审后的上诉期内当事⼈的确不知道存在再审事由的;
4.⼀审后当事⼈遇不可抗⼒⽆法上诉,或遭遇暴⼒、恐吓、威胁等不能上诉、不敢上诉的。
法条链接
《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