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依法破产清算,无财产可供分配后被终结破产程序并注销,已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本案应当终结再审程序。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大帆实业公司经依法破产清算,无财产可供分配后被终结破产程序并注销,已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再审程序。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再4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