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再审,另一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应当终结审查同一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院已经于2017年7月6日针对庆达公司因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43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案,以(2017)最高法民申23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此种情形下应当终结审查同一案件当事人能源公司的再审申请。可于上述提审案件中,将能源公司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请求一并进行审理。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3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