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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张某银、沈某贵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3-12-09 来源:| 作者:| 阅读:4次 [字体: ] 背景色:        

1、一审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径行改判该被告不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银、沈某贵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河南高院)在信阳奥顺达公司并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改判其不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520号

2、一审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未将该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列入二审审理范围,而是直接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该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迟屹峰、哈尔滨利民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最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利民投资公司的责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一审法院判决迟屹峰、润屹公司给付弘宇公司工程价款10,012,333.39元及其利息,同时判决利民投资公司、齐宏市政公司对迟屹峰、润屹公司欠付弘宇公司的工程价款本金在10,012,333.3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迟屹峰、齐宏市政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利民投资公司没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没有将利民投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上述连带给付责任的问题列入二审审理范围,直接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利民投资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部分内容,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系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针对本案生效判决即二审判决。如上所述,就二审判决中关于利民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而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故本院对于利民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746号

3、当事人对一审的部分判项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可就该判项进行调解,并根据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对于上诉请求和二审调解书均未涉及的其余一审判项,经审查与二审调解书内容不冲突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在二审判项中予以确认——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陈斐、肖珣、吉安市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仅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判项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就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在调解协议中也未涉及的其余一审判项,可以在与调解书不冲突,也不损害其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本案中,一审判决第二项的内容涉及神州数码公司所承担的差额退款责任以及违约金。各方当事人中,仅有神州数码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有关神州数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合法传唤,各原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参加本案调解。经本院调解,神州数码公司与江西银行洪城支行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本院出具调解书。经本院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一审判决的其他判项并不冲突。而且,对于神州数码公司依照调解书支付的款项,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在调解书中明确承诺不依据本判决重复执行。神州数码公司依照调解书支付的本金,在根据本判决书计算利息时也应相应予以扣除。故对神州数码公司与江西银行洪城支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依法另行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一审判决应依法视为撤销。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的其余一审判项,本院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07期(总第311期)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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