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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首个司改项目被废止后最高法回归审判职能

日期:2023-09-16 来源:| 作者:| 阅读:11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顶层制度调整:近年来首个司改项目被废止后最高法回归审判职能

作者 法律研究咖 事实甚于雄辩,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最高法对审级调整、再审制度的顶层设计在昨天宣布180度大转弯,特别是明确最高法就是要审判,要在办案中监督。也是笔者所知道的近年来首个司改被明确叫停项目。

一、向最高院再审受到限制的试点

2021年9月,最高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下称《审级职能改革实施办法》),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为契合最高法院 “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审级职能,再审制度随之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限制规定。当事人认为高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误,由原则上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改为向原高院申请再审,只有“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或“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才可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且其基于第一种事由申请再审的,需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生效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法律适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即便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最高法院对于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以及法律适用错误但不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仍可以决定由原审高院审查。

另一方面,细化了再审提审相关规定。最高法院对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满足如下条件的案件应当提审:1.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2.最高法院或者不同高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3.最高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此外还增加了高院报请最高法院提审的制度。再审审查阶段限制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此主要为去化最高法院的审判职能。

2023年8月1日,最高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指导意见》正式实施,其中第三部分规定了民事案件再审提审机制,在《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裁定再审以提审为原则,细化了《审级职能改革实施办法》中最高法院再审提审的相关规定,也详细规定了高院报请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的程序。

二、再审应不应受限制?

2023年8月1日,最高法院《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指导意见》正式实施,其中第三部分规定了民事案件再审提审机制,在《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裁定再审以提审为原则,细化了《审级职能改革实施办法》中最高法院再审提审的相关规定,也详细规定了高院报请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的程序。

三、民诉法没有采纳对最高法再审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修改虽不涉及再审部分,但法律上的不变意味着对再审制度的重大调整。按照之前四级审级改革的规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存在一定的限制,但本次修改未将前述限制提升至《民事诉讼法》中,相当于解除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限制。

2024年实施的民诉法对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进行了补充完善第二百一十条(原206条)保持不变,9月1日很多个公众号(如法盏、民商法茶座)公布的民诉法修改后的内容对此存在错误增加。

事实上,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删除了修正草案初次审议稿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原则上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裁定是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初审稿上述条款脱胎于《审级职能改革实施办法》,二审稿对此予以删除并表决通过,意味着改革试点的到期终止,当事人就高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24年1月1日才正式生效但最高法不让该不当去审判化延续到这个时候。

四、总结审级改革不足并明确废止试点做法

2021年8月23日最高法在公众号发出的《关于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民事审判监督机制创新问题的调研报告》提到,从再审结果看,全国法院再审改判率和发回率分别约为29%和12%,最高人民法院该两项指标明显均高于全国。

在第二部分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民事审监工作遇到的新问题中讲了三点问题:其一,“下交”和“上提”案件程序机制不尽完善,各高院审查本院纠错案件难度大、纠错难。其二,对审判监督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如申请再审主体、生效裁判认定、再审审查和审理范围、再审启动和改判尺度、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标准、检察监督案件处理等,同一法院不同部门、上下级法院之间、法检两院之间都有较大分歧,亟待统一规范和实践。其三,审判监督制度功能和机制效用发挥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提升发改案件的梳理跟踪及追责、原审生效裁判的瑕疵分析和评查、对实质性矛盾化解机制的完善和实践等各项工作实效。

从该文件中能感受到最高法对审级职能改革持否定性评价,而法〔2023〕154号文的发布终于等来最终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

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法〔2023〕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确定的试点期限,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将于2023年9月27日正式结束,现就试点结束后的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法〔2021〕242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恢复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即《授权决定》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市)辖区内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恢复施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试点省(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受理的四类行政案件,尚未审结的,依法继续审理;已经收取材料但尚未登记立案的,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退回相关材料。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已经受理的不服本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依法继续办理。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的上述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再审申请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科学研判试点结束后本院及辖区法院案件数量结构变化情况,及时健全相关工作程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完善审判机构职能划分,做好相关政策变化对外释明告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7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最高法这种正本清源的做法有利于最高法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之职能定位的实现,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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