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05.30 发布2008.05.30 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发送、调卷工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发送、调卷工作,保证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发送、调卷工作一般由各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各级法院立案庭自收到上级法院调卷函后,应及时将案卷调齐并移送上级法院。
第二条负责发送、调卷的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再审案件材料后,应认真做好案件登记、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或申诉复查案件告知书)、向原审法院发送调卷函,不得随意延误时限。
第三条发送工作一般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负责发送、调卷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邮寄发送单,保证符合邮寄规定的要求。调卷按机要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不按期移送卷宗或移送卷宗不齐全又未报告情况的法院,负责发送、调卷的工作人员应在期限届满的当日电话催调,查问情况,限5日内移送卷宗并做好电话记录,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主管庭领导。 。
第五条对经催调仍未按时移送卷宗的法院,负责发送、调卷的工作人员应在期限届满的当日报经主管庭领导同意,填发《催调令》,限期派人报送,并按法院系统工作考评规定备案。
第六条卷宗调齐后,负责发送、调卷的工作人员应填写登记簿,并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等一并移交审监庭及其它负责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审判庭。
第七条案件审结后,审判庭将案卷退回立案庭,由负责发送、调卷的工作人员负责退回原审法院。
第八条负责发送、调卷的工作人员每季度应对调卷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并进行通报,通报情况将在年终绩效考核中有所反映。
第九条要建立案件移送簿,完善移交手续。严格执行调卷工作保密制度,严防丢失和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