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案件的审判、执行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在本院设立立案窗口、申诉窗口、查询窗口。
一、窗口服务人员及地点
本院设立的服务窗口设在立案庭的立案大厅内,服务人员由立案庭及其他审判业务庭派员组成。
二、窗口服务内容
(一)立案窗口
1、立案窗口负责接收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等;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递交的上诉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一审民事、行政上诉案件卷宗;以及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申请材料,并审查立案。
2、窗口服务人员应对接收的上述诉讼材料及案卷进行签收,并出具接收清单。
3、窗口服务人员在接收上述诉讼材料及案卷后应进行立案登记,报立案庭庭长指定案件审查人审查立案。如无特殊情况,要做到当天受理,当天立案。
(二)申诉窗口
1、申诉窗口负责接收不服全省各级人民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来信来访申诉材料,以及举报法官违法违纪材料,登记编号后,向材料递交人出具接收清单。
2、对来信来访的申诉案件,一律实行信访听证制度。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在收到来访申诉材料的当时,即告知申诉人听证时间;应当在收到来信申诉材料后,5日内告知申诉人听证时间。由立案庭法官听取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
(三)查询窗口
1、查询窗口负责接待人民群众对法律问题的咨询,以及当事人对案件审判流程的查询。
2、在查询窗口,建立法律资料库,配备各种实体法、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便于来访群众查询;制发诉讼风险告示书、民事行政诉讼指导书、诉讼费交纳标准及减缓免诉讼费规定、窗口服务制度等,便于当事人领取。
3、对法律问题的咨询,能当场解释答复的,当场答复来访群众;不能当场答复的,3日内答复。
4、对案件审理进展情况的查询,窗口服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案件承办法官了解进展情况,答复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答复的,3日内答复。
(四)执行窗口
1、执行窗口负责接收执行案件当事人对本省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以及对本省法院执行机构及其办案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本院提出的申诉和投诉。
2、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诉、投诉,应当递交申诉、投诉书,同时附上原执行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所地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投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窗口接待人员接收申诉、投诉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书面提出申诉、投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执行窗口接待人员口头申诉、投诉,窗口值班人员应当如实记录。
3、 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诉、投诉,由本院组成合
议庭进行听证。执行窗口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发听证通知书,在一周内约定时间、地点。
经听证,对未对案外人异议进入执行听证程序的案件,函转执行法院,限期执行听证,并将听证结果书面答复双方当事人。
4、 对执行法院履行执行听证程序处理后仍不服的申诉、投诉事项,由听证合议庭十日内作出《驳回执行申诉通知书》或下达纠正执行法院错误决定的法律文书。
5、办理监督案件,以听取执行法院汇报、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和召集当事人听证的方式进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报主管院长审批后,下监督意见书指令有关法院执行。下级法院收到本院的监督意见书后应当执行。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监督意见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意见书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6、 办理申诉、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申诉、投诉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监督案件,本院承办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报局、处领导批准。
三、窗口服务要求
1、文明接待。窗口服务人员要做到态度和蔼,举止端庄,着装得体,工作热情负责,杜绝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衙门作风。
2、高效快速。窗口服务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牢固树立效率观念,关心当事人疾苦,体现人文关怀,高效快速作好服务工作。
3、公正廉洁。窗口服务人员要公正廉洁,严禁利用窗口服务私下约见诉讼当事人,谋取私利;严禁和诉讼当事人进行与窗口服务无关的谈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