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
(2009年3月16日 津高法办[2009]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理解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促进案结事了,减少当事人涉诉上访,增强法官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判后答疑是指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裁判提出异议、疑问的,由法官或其他人员对案件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的机制。
第三条 判后答疑适用于本院作出裁判的各类一审、二审请再审及申诉复查、再审、执行案件。
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不属于本规定的答疑范围。
第四条 判后答疑一般由原承办法官负责,必要时也可以由审判长、庭长、院长进行答疑。当事人对原审判庭有抵触情绪,或要求诉讼服务中心人员答疑的,由诉讼服务中心安排人员答疑。
第五条 判后答疑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甄别。工作人员在接待中发现当事人是对裁判的具体问题持有异议的,或当事人直接向诉讼服务中心申请判后答疑,经审核认为符合判后答疑条件的,应当通知相关审判庭答疑或确定专人答疑。
第六条 相关审判庭接到诉讼服务中心通知后应当及时确定法官进行答疑。如无法安排当即答疑的,应当向诉讼服务中心说明情况,预约答疑时间和人员,预约答疑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答疑法官应当针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分别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法律专业术语的含义及程序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明解释。
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法定保密事项的,不予答复。
第八条 对在答疑过程中发现案件裁判文书有文字表述缺陷、打印错误但又不影响裁判公正性等方面的疏漏,答疑法官应当虚心接受当事人批评,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第九条 对在答疑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的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依法应当立案审查的,答疑法官应当逐级汇报,决定是否进行再审审查。
第十条 对矛盾尖锐或当事人众多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及时汇报,并反馈给诉讼服务中心,及时做好控防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判后答疑应由二名以上审判人员进行,应当制作答疑笔录,并填写案件答疑情况表格。笔录原件由进行答疑的审判庭保管,答疑表格交诉讼服务中心保管备查。
审判庭在答疑后应当及时将答疑处理情况反馈给诉讼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判后答疑要力求说服当事人接受正确裁判。对经多次答疑仍继续上访的,是否继续答疑或作息诉罢访工作由诉讼服务中心按照信访案件评估程序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每月对各审判庭、审判人员答疑情况和答疑效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