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高法办〔2015〕2号2015.01.06 发布2014.12.05 实施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机关法官全员办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高法办(2015)2号
本院各部门,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2014年12月5日省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机关法官全员办案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机关法官全员办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做好相关工作准备,推进我省法院司法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全员办案是指省法院机关在编法官,都应当参与案件审理或具体承办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规范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主任、处长)、副庭长(副主任、副处长)、业务庭(处、室)法官、综合部门法官办案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探索法官办案机制、推动司法改革
(二)锻炼法官司法能力、提高审判水平。
(三)建立法官业绩档案、完善办案责任。
(四)缓解法院审判压力、推进审判工作。
第五条审委会委员办案管理
按照《关于确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办案数的通知 》,由审委会委员与分管庭(处、室)负责人商议决定分案、合议庭组成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业务庭(处、室)负责人办案管理
按照《关于确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办案数的通知 》,由立案庭分案到庭,庭(处、室)主要负责人分案、决定合议庭组成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业务庭(处、室)法官办案管理
由立案庭分案到庭(处、室),庭长(处长、主任)确定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相对固定。
第八条综合部门法官办案管理
(一)政治部根据业务部门工作量、综合部门法官的从业经历、业务能力等因素决定综合部门法官的办案业务部门。
(二)综合部门法官办案由办案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案。
(三)业务部门负责人决定综合部门法官承办案件的合议庭人员组成。
(四)业务部门负责人对综合部门法官办案行为进行相应管理。
(五)综合部门法官除自己承办案件外,如时间允许,可参加其他案件的审理活动。
(六)综合部门法官所办案件质效管理纳入案件所在部门的绩效考核;办案情况纳入其个人绩效档案,由所在综合部门统一进行考核。
第九条综合部门法官办案与本职工作统筹兼顾
综合部门法官办案应合理安排时间,要服从综合部门的工作安排,不能影响综合部门的正常业务工作,也不能影响案件审理。
第十条办案任务
(一)审委会委员、庭(处、室)负责人办案任务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业务庭(处、室)法官办案任务由主要负责人根据庭(室)工作量决定。
(三)综合部门法官办案任务数:正职每人每年不少于2件,副职每人每年不少于3件,法官每人每年不少于4件。
第十一条例外情况
综合部门法官办案,应遵其自愿。如不愿办案应作出书面说明;如愿意办案,但需要适应期的,可给予3—6个月适应期。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