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05.30 发布2015.05.30 实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本院裁判文书的流程规定(试行)
为依法、及时、规范、真实地公布本院生效裁判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精神,依法、及时、规范、真实地公布生效裁判文书。
第二条本院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面公布,同时也可在互联网的其他平台公布。
第三条书记员管理处为本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生效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指导、监督、考评全省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的相关工作;
(四)定期通报裁判文书公布情况;
(五)向最高法院报告相关工作。
第四条立案庭在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应当同时送达《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事项,并将告知情况附卷移送案件承办部门。
立案庭未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在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或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通过《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事项。
立案庭应当通过云南法院网、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方式,向公众告知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为当事人查询、下载、打印生效裁判文书提供方便。
第五条本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在办案系统中填报结案信息时,应在结案表中填写文书是否在互联网公布的相关信息。
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情形,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填写《裁判文书不上网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将审批表附卷归档。
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情形,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不再填写《裁判文书不上网审批表》。
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填写《裁判文书不上网审批表》,并载明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具体事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并将审批表附卷归档。
第七条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需用符号替代的姓名用“姓+某或某某”方式表述,如“马某或李某某”,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姓+某甲”、“姓+某乙”表述,如“张某甲”、“张某乙”。
第八条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住所、通讯方式、机构代码、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技术侦查方法;
(六)涉密证据;
(七)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到不公开的内容;
(八)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格式应统一为word文档格式:
(一)裁判文书标题,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二)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三)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四)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该部分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裁判文书电子文档的文件名统一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张三运输毒品案二审刑事判决书”,“李四诉王五借款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第十条案件承办部门对其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和数量负责。
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案件承办人应当认真审核,确保裁判文书内容真实、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无误,文字表述、数字和标点符号无错漏。
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跟案书记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确保裁判文书格式规范。裁判文书的技术处理涉及本规定第八条第(四) 至第(八)项的,技术处理部分由案件承办人审核。
负责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使用涉密电脑上传裁判文书。对登陆用户名及密码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裁判文书应当在生效后七日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跟案书记员应当在裁判文书正本盖章后七日内,检齐全部案卷材料,办理送达、退卷工作。委托送达的,在发出委托送达函后两个月以内,督促受托法院完成委托送达事项。公告送达的,待公告期届满。
跟案书记员在确认裁判文书生效后五日内将完成技术处理的裁判文书电子文档传送至书记员管理处。
书记员管理处应当在收到裁判文书电子文档起二日内,将符合要求的裁判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审批及内部流转通过内网完成。
第十三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部分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文书正本内容一致。
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已经公布的裁判文书。
案件承办部门需要对已经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将生效的补正裁定书及时交书记员管理处予以公布。
其他部门、人员发现已经公布的裁判文书有误的,应及时通知书记员管理处,由书记员管理处通知案件承办部门审核,需要补正的,按照本条第三款处理。
第十四条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确因文书未生效、被撤销、违法公布等法定事由,或文书公开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事人提出撤回文书的书面申请且理由正当等特殊原因,不宜继续公开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详细填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撤回公布审批表》,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后,由书记员管理处撤回,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书记员管理处建立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台账,根据办案系统中的结案信息,统计各案件承办部门应公布裁判文书的数量和实际公布数量,定期进行情况通报。
第十六条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技术保障由司法技术处负责,物质保障由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
第十七条新闻办公室通过网络、微博等沟通平台,收集、汇总社会各界、公众对裁判文书的评论、意见和建议,与审判管理办公室、案件承办部门、书记员管理处等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涉及可能引发舆情等重大事宜的,按照本院处置重大敏感事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因过失导致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出现重大错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本院司法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