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08〕75号2008.03.18 发布2008.04.01 实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川高法(2008)75号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统一法律适用,进一步加强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和指导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月3日法发〔2008〕10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就本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群体性纠纷等第一审案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中级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著作权案件、商标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四)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六)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涉外、涉港、澳、台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本规定诉讼标的额人民币数额“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五、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