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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引导律师进行类案检索的操作指引(试行)

日期:2023-09-03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再审申诉律师网 阅读:6次 [字体: ] 背景色: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9.22 发布2020.09.22 实施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引导律师进行类案检索的操作指引(试行)

为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就明确法官指导律师进行类案检索相关事宜,制定本指引。

1.本指引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2.待决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律师进行类案检索:

(1)法律规则适用不明的案件;

(2)新类型案件;

(3)律师的诉辩理由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4)其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公诉机关已提交类案检索情况用以支持其主张的案件;

(5)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3.律师可以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平台,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律师进行类案检索可以依照下列顺序进行: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裁判文书;

(3)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参阅案例、长三角四地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

(5)上级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

鼓励律师根据办案需要扩大检索范围,但已在前一顺位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后续检索。

5.律师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况可以形成报告。报告可以是表格式,可以作为代理词、辩护词的一项内容,也可以是单独的检索报告。

6.律师提供类案生效裁判或者类案检索报告的,承办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律师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律师提交其他类案作为诉辩理由的,承办法官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7.全市法院要依托网上诉讼服务中心、集中送达中心等平台,向案件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发送《律师进行类案检索情况登记表》,并加强释明指引、宣传推介,为律师进行类案检索提供便利。

8.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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