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下称《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立案及材料移送
第一条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除按照司法解释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完整填写联系地址和电话,并提供再审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第二条对提交材料符合《工作细则》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应加盖收文章并当即录入相关案件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案号、自动完成案件排定、自动生成并打印受理通知书。
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需提交的材料,并在材料补齐后按前款立案审查。
第三条跟案书记员应在收到排案信息后2日内,到立案部门签收再审申请材料。
跟案书记员签收再审申请材料后,应在3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发送再审申请人,同时将应诉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再审被申请人。
二、审查处理
第四条承办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阅案件的相关卷宗。
第五条承办法官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时,认为需要询问有关事项或进一步做调解工作的,可以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
再审申请人提交新证据,或者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矛盾容易激化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六条跟案书记员在承办法官决定听证后,应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申请法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听证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由合议庭集体参加,也可以由承办法官单独主持。
听证程序应当简洁高效,突出重点。
第八条审查应严格围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判断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四的规定,作出是否进入再审的裁定。
裁定再审案件的分流应符合《工作细则》以及本院《关于确定再审民事案件审理法院的意见(试行)》的规定。
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或交其他人民法院审理的,除作出指令再审裁定外,还应向再审法院发送指令再审函,指出再审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在裁判文书中应注意针对申请理由进行充分的说法说理。
第九条对涉及上访老户和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合议庭在送达驳回申请裁定书前,应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三、案件审批
第十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由审判长签发。但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有关领导机关及本院院领导交办、重点督办的案件,由审判长层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裁定进入再审的案件,层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再审审查案件的审批,由承办法官所在业务庭和主管院领导负责。
四、其他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