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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

日期:2023-06-09 来源:| 作者:| 阅读:17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文载《刑法学讲义》,罗翔主编,云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7月第一版, P32-39;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刑法的机能不是一元的,而是二元的。刑法既要实现惩罚犯罪的保护机能,也要恪守保障罪犯人权的保障机能。

古话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如果刑法的使命只是打击犯罪,其实没有必要制定成文刑法。它只需存于统治者的内心深处,一种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也是简单明快的:因为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你犯罪了,那么你就要接受包括死刑在内的一切刑罚,至于具体处何刑罚与你无关,这要看法官的心情。这样的话,一切有关谁应该构成犯罪,谁不应该构成犯罪,也就只能依赖于权力者的个人偏好。正如有学者指出,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灵活、有效、及时与便利的。如果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本身是多余和伪善的,它除了在宣传上有美化国家权力的作用外,反而束缚了国家机器面对犯罪的反应速度与灵敏度。

那么,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这个问题在300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们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

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无论哪种政治体制下的国家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至善至美的权力只存在幻想之国,世俗的任何权力都不可能没有瑕疵。

莫须有的岳飞案

南宋绍兴十一年(1142)除夕,年仅39岁的岳飞被宋高宗赐死,罪名为“谋反”。岳飞被捕时,有人劝他向高宗求情,为岳飞所拒。他说:“上苍有眼,就不会陷忠臣于不义,否则,又能往哪里逃呢?”同为抗金名将的韩世忠一改往日的圆滑与世故,面诘秦桧,认为谋反一事子虚乌有。秦桧支吾其词:“其事体莫须有。”韩世忠怒斥道:“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岳飞父子后均被处死,遇害之前,岳飞手书八个大字“天日昭昭,天日昭昭”!

在不受约束的国家权力面前,公道正义多么苍白无力。岳飞父子行刑之日,杭州城凄风苦雨,天下冤之,无数人为之泪下。但有冤,又往何申?

如果刑罚权不受法律约束,极度膨胀如利维坦,虽然某些重犯可被处极刑,满足人们刹那的快意,但从此却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无数良善公民都有可能遭受刑罚,无端罹祸。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是一个民族用血和泪换来的对刑法使命的经验总结。岳飞的冤屈告诉我们,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刑罚最为可怕,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最初是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就是人定的规则,不要讨论虚伪缥缈的正义。但是他后来慢慢抛弃了最初的观点,因为他经历了德国第三帝国,也就是纳粹。他深刻地意识到恶法非法,严重偏离正义的人定的规则不能算是法律。他反思刑法,最后留下一句话:“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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