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文书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整条前移
本条在2012年修改前是《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而如何审查或者审査后如何处理是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181条,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不顺。2012年修法中,将本条文整体前移,使受理与不受理再审申请的条文相对集中,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清晰。
二、2012年修法中増加了“调解书”,删除了“裁定”
解除婚姻关系不仅有民事判决书,还可能有民事调解书。自愿离婚也是婚姻自由的一个方面。离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协议而制作、记载调解结果、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为了使立法更加严谨,此处增加了“调解书”。
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基于男或女一方的死亡或者双方离婚而终止。离婚分为登记离婚和判决离婚。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男女任何一方都可以与他人结婚。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双方当事人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因此,一方当事人以感情未破裂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对离婚判决予以再审没有意义;若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已与他人结婚,此方当事人与他人的婚姻不可能强行解除,故允许对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再审,也没有意义。
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判决中的关于子女抚养的内容不服的,也没有必要对离婚裁判文书予以再审。该部分内容可以通过另行起诉,重新确定子女抚养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对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文书中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申请再审。
【条文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文书之外,还有其他关于身份关系的裁判文书,如解除收养关系的裁判文书。有的地方法院在制定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中也规定,不得申请再审。我们认为,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由于涉及一些伦理方面的问题,在理论上一般不得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