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效力——国安公司与顺和物资站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点:
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意思表示该当有效,不产生终结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中,国安公司与顺和物资站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系双方对(2017)豫民终2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欠款事实达成的和解。乙方(国安公司)按此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关于本案的债权债务结清,互不再追究”,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国安公司在该协议中亦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本案的再审审查程序应予终结。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45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