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异地审查:以良知与责任为支撑
古今中外的法制史证明,冤错案件的发生有时是不可避免的,重要的是如何对待,如何纠正?
对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言,司法为民是我们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司法为民应当既包括公正司法,依法惩罚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做到“有罪必罚”,以确保国家安全、人民安居乐业;又包括依法发现和纠正各种错判的冤错案件,做到“有错必纠”,以确保被冤错的当事人的利益能依法得到及时救济。“有罪必罚”和“有错必纠”从司法性质上是同等重要的,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以不同的司法程序担当着保障和推进社会公正的基本职能。因此,我们需要高度认清冤错案件的严重危害性,树立“有错必纠”理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改革方向,要求健全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实践中,在刑事申诉领域的申诉权保障、发现与纠正冤错案件机制仍有待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难、立案难、纠正难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致使有的冤错案件得不到救济,不能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总结了“申诉难”的经验教训,经过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经法院指定异地再审,排除了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纠正了一系列冤错案件,大大地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6年3月13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说,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每一份申诉材料,发现有冤错可能的及时调查处理。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勇于自我纠错”。2016年7月20日,在长春召开的第14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再次重申,“落实刑事申诉案件首办责任制,健全公开审查和异地审查制度”。
笔者认为,建立健全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是司法改革中的一项创举,也是司法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获得感的重要体现。当然,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解决的仅是案件管辖问题,但是否能及时发现与纠正冤错,关键在于承办法官、检察官如何作为。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有了良法还要依靠法官、检察官的良知与作为,才能达到善治的目的。良知,是法官、检察官内心的一种道德守衡,是进行利益权衡和价值选择的重要依托。司法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法官、检察官判断是非善恶的过程,就是艰难复杂的选择过程。对一个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与不立案、改判与不改判,在法律框架内,尽管其内心世界是自由的,但是,唯有本着良知的选择才具有正当性。一个具有高尚道德、职业良知的法官、检察官,其必然会对冤错案件当事人具有恻隐之心,能够换位思考,深切体会冤狱的苦难境遇和家属亲友的焦虑心情,从而便会认真去探明案件中的真相,有冤伸冤,有错纠错。加之,刑事申诉一般都是原判决、裁定生效后的案件,承办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官、检察官要通过重新审查,从中发现原审在诉讼程序上、定罪量刑实体上有无冤错,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因此,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不仅要在业务上是谙熟法律的专家,还要在工作态度上具有“工匠精神”。所谓“工匠精神”,就是指热爱自己的事业,对工作高度负责,精雕细刻,精益求精,代表着一种精神和气质,体现着一种荣誉和责任。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迫切需要“工匠精神”,要有办理案件精益求精的极致追求,一丝不苟地融入到案件办理的每个环节,从中发现问题,探索真伪,从而“生产”出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合格产品”。刑事申诉案件的“合格产品”,意味着要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真相的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着力发现与纠正冤错案件。
中央政法委2013年7月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最高法、最高检先后颁布了防范与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这些意见都把“有冤错可能”或“确有冤错可能”作为对刑事申诉案件是否立案复查的标准。从词语含义的角度考查,“可能”是一种不确定的指向、表示、预计可以实现的可能性,也就是指的可能成为现实的属性。这就是说,根据刑事申诉案件中提供的事实和证据,经审查“发现有冤错可能的”,就应当及时立案复查;对确有冤错的,就应当及时纠正。刑事申诉是一种冤错案件的救济程序,只能把立案标准定在“可能”是冤错的低标准上,而不能定在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是冤错案件的高标准上。
因此,实践中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去审查案件,只要当事人能提供证据印证申诉理由是客观存在的,对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存疑的,就应当视为该案“有冤错的可能”,便应予以立案复查再审,实事求是地“有错必纠”,以防止冤错案件继续危害人权和伤害司法公信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文:赵长青,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