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启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当前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这些案例在指导司法审判、统一法律适用、加强法治宣传、推动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统筹管理、分类管理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作用的发挥。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只有一审法院受理错误这一情形再审申请人山东泰盛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公司)、原审被告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227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我愿还款”承诺书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其中的“我”代表本人还是公司自然人(同时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载明:“……我愿承担还款责任。”承诺书落款处除有该自然人签名外,并加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公章。从承诺书的内容及其字面语义看,其上所载明的还款主体“我”应为该自然人本人,而非企业。该自然人虽主张其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承诺及还款的主体应为企业,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纳。据此,该自然人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要求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种苗场(以下简称种苗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通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周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终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证人证言是否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再审申请人凯里市格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兰公司)、凯里市博南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博南中学)因与被申请人凯里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如何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民商事案件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再审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再审对文件要求较高,各地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的文件要求不一致。律师不能凭传统经验办事,必须借鉴实际操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业务的律师的最新经验,方能少走弯路。六大巡回法庭的设立,对律师代理再审案件业务产生了重要影响。
最高院法官审判实务中民事再审的12个误区!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为废弃生效裁判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等一系列拘束效力的法定途径,属诉讼法意义上的形成之诉,在我国民诉法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于实务而言,不必过于纠缠称谓差异,而在于将该理念渗入具体操作规范,以解疑难问题或纠正不当认识。
当事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解除对案涉财产保全措施的,不属于该案审理范围再审申请人云南滇资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梅,一审第三人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沧临翔沪农商行)、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12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实际发生时是否即可产生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效果再审申请人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以下简称电勘院)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清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河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