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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

如何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民商事案件再审

日期:2023-07-28 来源:| 作者:| 阅读:1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再审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再审对文件要求较高,各地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的文件要求不一致。律师不能凭传统经验办事,必须借鉴实际操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业务的律师的最新经验,方能少走弯路。六大巡回法庭的设立,对律师代理再审案件业务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根据再审领域重要的法律法规及巡回法庭的相关规定,结合笔者自身实际经验撰写,供大家参考。需要提示的是,再审的启动分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及检察院抗诉。本文仅是讨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案件范围限于民商事案件。

二、最高法院与高级法院的分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因申诉再审受案压力较大,通常在这两种情形下,会告知向各地高院提交材料,登记征求意见,对不同意在高院审理的,省高院将登记后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按以上程序申请再审的,窗口只作登记。

三、最高法本部与巡回法庭的分工

巡回法庭管辖所在区域的民商事再审和申诉案件。但对于巡回法庭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再审的,仍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北京)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巡回法院辖区内的涉港澳台案件,仍然由巡回法庭管辖。

注:关于巡回法庭和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案件分工的全面规定,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因本文讨论的是民商案件再审,故明确指明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三类案件再审由本部受理。

四、再审立案的地址

1.最高人民法院本部

辖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

地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暨申诉立案大厅

2.各巡回法庭地址

第一巡回法庭(辖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

第二巡回法庭(辖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

第三巡回法庭(辖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

第四巡回法庭(辖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

地址:河南省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博学路33号。

第五巡回法庭(辖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

第六巡回法庭(辖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9号神光大厦B座。

五、再审的时间要求和对象

1.再审对象

(1)各高院作出的一审(已生效)、二审民事判决、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理论可能)、二审民事判决、裁定;

(3)各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且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注意事项:

关于哪些裁定书可以进行再审,争议较大。通常认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生效裁定可以再审;关于裁定书的再审,可参阅《民事裁定的再审救济范围》(作者王聪,2016.7.8发表于官网公众号“高杉LEGAL”)。

此外,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再审;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应当立案审查;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案件不得再审。

2.申请再审的时间

通常是文书生效的六个月之内提出。

以下情况,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六、民商案件再审的重要规定

再审的相关规定特别多,本文精选一些系列重要规定,有需要者可以根据全文进行检索。

1.《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关于审判监督及二审的规定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民诉法解释关于审判监督的部分,吸收了此前相关规定的内容(比如审监解释以及纪要),优先看这部分内容。该部分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内容,参见其他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2.01 实施)(简称审监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03.15实施)

4.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3.03.29实施)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04.21 实施)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04.27 实施)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2008.04.01)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12〕17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是该通知的附件。注:该规定对再审文件有严格的要求并附有示例,包括当事人使用的再审申请书及法院用的文书。通过研究法院使用的文书样式,有利于我们写作再审申请书以及被申请人答辩时突出重点。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发布时间:2012-07-18),该规定十分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能查到,但是一些数据库没有收录。该须知性质不是司法解释。

11. 巡回法庭的官方网站

巡回法庭网站做的比较透明,信息量很大。

比如第二巡回法庭,官方网站,就有关于民商案件申请再审的专门须知。

七、关于再审的其他问题

无论是程序问题、实体问题还是新证据问题,再审案件都凸显其复杂性。作为再审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写出高质量的再审申请书,提高通过再审审查概率,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妥善作出答辩,巩固生效判决的成果。

律师应随时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政策,关注立案庭及业务庭的真实分工情况,把握案件审查和审理尺度的细微变化,从公开渠道(如全国人大的任免名单)了解合议庭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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