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再审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参考案例、经典案例等。
一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发回重审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规定,本案在二审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属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故报请本院提审或指令其他法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诉并非再审申请,我国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申诉并未规定明确的期限,该申诉提出时间虽超过了再审申请期限,但并不影响人民法院通过有关申诉依照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再审申请人邱卡怀因与被申请人李文宽、原审第三人邱清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终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不支持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清偿顺序优先于主债务(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乔普公司、殷剑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本不一致的,是否属于应当启动再审的事由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虽然作为借款人的被告个人在落款处注明了其所在的被告公司,但并无该公司盖章。尽管借款人具有被告公司员工身份或与该公司存在关联,但由于被告公司不认可借款与其有关,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系代表被告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故该借款不能认定为是被告公司的借款。
被害人的损失可在刑事案件中获偿的,其作为原告再行提起民事诉讼应予驳回起诉,对于该驳回起诉裁定申请再审的,不应支持。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与其自身权益无关的,不具有再审利益,原审法院认定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在抵押物担保范围之内,亦不损害再审申请人的权益,故其对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与其自身权益无关,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未损害其在程序及实体上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是否包括二审上诉请求。
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情况以裁定方式对判决主文(判项)中的笔误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襄阳恒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某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提交的现金借款证据,未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询问以及二审法院询问中均否认2210万元的现金借款,并多次陈述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因此,屈某某提交的现金借款证据与其陈述、银日公司提交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互矛盾,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原审判决未认定屈某某主张的2210万元现金借款,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