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1.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再审申请人用)2.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用)3.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通知原审其他当事人用)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5.调卷函6.送卷函7.审查报告8.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提审用)
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列为“再审申请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再审申请人。
再审申请书(民事、行政申请再审用)再审申请人×××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号判决/裁定/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民事裁定书(依申请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案件,驳回起诉用)本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案件,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调解书,驳回起诉用。
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制定,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用。
民事裁定书(上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请指令再审用)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制订,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使用。
民事裁定书(上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请提审用)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制定,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情形,裁定提审用。
民事裁定书(对不予受理裁定,上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请提审用)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制定,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裁定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裁定提审用。
民事裁定书(对不予受理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用)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制定,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针对不予受理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用。
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用)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表述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