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适用情形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二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1.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三)被害人如果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五)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二、可以提出刑事申诉的主体
主要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
三、刑事申诉程序
(一)提出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
(二)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 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 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到申诉材料的回执。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拒绝补充必要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六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
四、刑事申诉的时限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五、刑事申诉的结果
(一)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须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决定再审,方可开庭重新审理,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如果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会直接驳回申诉,不再重新审理;
(二)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可能会直接驳回申诉,不予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