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注意:
1、除当事人本人之外的人申诉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会要求申诉人提供自己与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证明,一般提供户籍证明即可。
2、对于申诉状、证据等材料需要提交的份数,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份申诉状即可,有的法院则要求提供四份申诉状。申诉人最好提前和申诉受理机关联系,明确对方具体要求。
3、申诉受理机关在接收申诉材料的时候会现场核对相关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在核对之后将原件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