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
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后,通常进行书面审查。申诉人首次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检察院应当调阅原案卷宗进行审查。如已经下级检察院审查,上级检察院也可以调阅下级检察院的审查、复查报告及案件讨论记录。为增强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必要时可以采用公开审查(如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形式)的方式。
检察院审查重点,主要为原案卷宗、裁判文书及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审查的内容为:1.原裁判书的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性、量刑;2.历审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性、量刑的变化;3.申诉理由是否合理,申诉人是否有新证据,新证据能否改变原处理结论。
2.立案复查
检察机关认为原裁判存在错误的可能,便启动立案复查程序。立案复查后,要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
检察院不但会审查原案证据、当事人的申诉人理由,还会审查原案内卷(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内卷)。这也是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错力度比较大的根本原因。
另外,还应当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核实相关问题;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可以听取原申诉案件办理部门或者原案承办人员、原案承办部门意见,全面了解案件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