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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听证案

日期:2025-04-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社区矫正监督 未成年人 受教育权 不公开听证 类案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发现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教育困境问题,坚持着眼于未成年人成长需要,可以通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充分释法说理,消除认识分歧,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就读学校转变理念、优化监管方式,统筹监管规定执行和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帮助矫正对象回归校园。

【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案发时16周岁、高中二年级学生。2023年,刘某某被人引诱参与盗窃作案6起,案值3.8万余元。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禹州市院”)经对刘某某开展个性化帮教,依法提出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2024年1月26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年2月13日,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对刘某某入矫管理,依据《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要求刘某某每日进行“生物验证”(俗称手机“声纹验证”“人脸识别”),而就读学校依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禁止学生在校期间携带手机,导致刘某某无法在校完成“生物验证”被迫辍学。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一是开展调查核实。2024年3月4日,承办检察官在跟踪回访中得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因在校无法遵守相关监管规定被迫辍学,遂到社区矫正机构、刘某某家中和就读学校走访,全面掌握监管情况。禹州市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经综合研判,认为社区矫正机构没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机械执行条文存在不当。二是确定争议焦点。经初步沟通,社区矫正机构坚持认为,“每日进行生物验证”是《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的明确要求,变更监管措施缺乏依据。为统一思想、消除分歧,禹州市院决定召开不公开检察听证会,将“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监管规定与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矛盾”确定为本案争议焦点。三是选取听证员。为兼顾听证的公平性与专业性,采用“随机+指定”方式选取听证员,从听证员库中随机抽取部分听证员,同时从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司法社工、法律援助律师、妇联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中指定部分听证员。邀请社区矫正机构、刘某某就读学校、司法局、教育局的代表及刘某某父母列席听证会。

听证过程。2024年3月29日,承办检察官主持召开听证会,通报了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社区矫正机构说明了监管情况和执法依据,学校介绍了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的相关依据和理由。听证员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向社区矫正机构、学校、教育局等单位代表提问,详细了解情况,并询问了辍学对刘某某身心和学业造成的影响。经过闭门讨论,听证员形成一致意见认为:社区矫正机构要求刘某某遵守“每日进行生物验证”虽无过错,但没有考虑刘某某在校学生的身份;就读学校禁止学生在校期间携带手机,目的是防止手机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但缺乏对刘某某特殊情形的了解与帮助;当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与学校管理规定发生冲突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需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行个别化矫正;学校应给予刘某某更多关怀,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完成在校监管工作,共同保障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结合听证情况,禹州市院提出了“尽快让学生复学、社区矫正机构调整监管措施、学校加强协作配合”的建议。听证员意见和检察机关建议得到各方一致认可。

听证结果。听证会后,社区矫正机构将刘某某的老师纳入帮教小组,并将监管措施调整为由老师电话定期通报刘某某情况,就读学校也表示,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完成在校监管工作。2024年4月初,辍学1个多月的刘某某重返校园。听证员持续关注刘某某复学情况,推选参与听证的司法社工、妇联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作为代表参与刘某某在校帮教工作。在多方关爱下,刘某某复学后遵守校纪、学习努力,成绩逐步提高。

后续工作。禹州市院以此案为契机,协同禹州市司法局、教育局对全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开展摸排调查,发现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27人,老师未参加帮教小组3例,1名学生因需要每日生物验证而被迫由住校改为走读。为充分发挥学校的帮教作用,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2024年4月,禹州市院向禹州市司法局、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工作协同、完善矫正方案”等六项检察建议。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调整监管措施5项,健全帮教组织3个,完善管理档案22册。禹州市司法局向上级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针对执行监管规定与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相冲突的问题,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搭建“面对面”沟通平台,选取熟悉未成年人工作的第三方专业人士为听证员,充分开展释法说理,帮助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各方最大限度达成共识,推动有力监管与有效保障相结合,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同时,要注重以个案监督为切入点,发现类案线索,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共性问题,做实听证“后半篇文章”,进一步放大听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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