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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张某、汪某某刑事申诉检察听证案

日期:2025-04-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张某、汪某某刑事申诉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轻伤害案件不起诉 刑事申诉 上下联动 组合听证 实质性化解

【要旨】

针对多名涉案人员被分别作出不同刑事处理决定,进而引发被害人同时向两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围绕诉求焦点开展针对性的组合听证,多角度、深层次、全方位依法开展实质性化解工作。

【基本案情】

申诉人张某,男,系徐某华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申诉人汪某某,女,系徐某华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且系张某母亲。

2022年10月1日,被告人徐某华因与申诉人张某感情纠纷,酒后纠集其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成年人)及女友胡某某(在校大学生)、其侄被告人徐某阳(在校大学生)及女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校大学生)至张某家中,与汪某某、张某母子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张某随后报警。经鉴定,张某轻伤二级,汪某某轻伤一级。鉴于案件因情感纠纷引发、涉及双方多名家庭成员及亲友,涉案人员身份、犯罪地位、作用差异较大,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以下简称雨花台公安分局)作出分案处理的决定。

2023年4月24日,雨花台公安分局将徐某华案先行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雨花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徐某华系共同犯罪的主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于同年5月25日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台区法院)以徐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3年10月17日,雨花台公安分局将张某某案及徐某阳、吴某某案分别移送审查起诉,雨花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犯罪时未成年,吴某某系从犯,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均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于2024年1月3日、1月6日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徐某阳是主要致伤者,系主犯,且不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于同年1月10日向雨花台区法院提起公诉。另,胡某某因未参与冲突,雨花台公安分局对其不作犯罪处理。

申诉人张某、汪某某对张某某、吴某某的不起诉决定及徐某华的生效判决不服,于2024年1月11日分别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市检察院)、雨花台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听证过程】

简易听证准备。本案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机关多次组织调解,均未能达成和解。申诉人对雨花台区检察院在其未得到赔偿情况下就作出不起诉决定表示难以接受。鉴于申诉纵跨两级院,涉检信访矛盾尖锐。南京市检察院决定由市、区两级院领导同步包案,并成立专门办案组办理,打好“建立内心信任+案件公开听证+诉求充分回应”的组合拳,一体化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南京市检察院尝试在受理审查阶段,通过简易听证与申诉人建立信任,帮助申诉人厘清思路,准确掌握其诉求。在简易听证的基础上,围绕申诉人诉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复查案件事实及其法律适用,完善调解方案,推动双方达成和解。

简易听证过程。南京市检察院受理申诉后一周之内,于2024年1月17日组织召开简易听证会,邀请具备法医学知识背景的专业律师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详细听取了申诉人的诉求,梳理了争议焦点,原案承办人对不起诉处理决定的理由进行详细阐释;听证员从专业角度,对照申诉人汪某某人身损害情况,阐明对应伤残鉴定等级按照法律规定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通过听证,申诉人当场撤回对张某某的申诉,并降低了对赔偿金额的心理预期。对吴某某不起诉决定提出的申诉,市院包案领导表示将依法办理。

上门听证准备。此案涉案人员多,身份关系复杂,共同犯罪中的多人行为相互交织,同时双方矛盾较为突出。两级院一体化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核查案件事实。案发地点在张某家中,现场无监控录像或者第三方,言词证据间存在诸多矛盾,需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和分析,逐一回应申诉理由。二是落实实体权益。对涉案人员家庭情况进行调查走访,对赔偿金额进行科学测算,最大程度推动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三是凝聚检法合力。两级检察院包案领导共同走访雨花台区法院,就如何有序推进相关案件办理进行协调,统一办案节奏,共同推动双方和解。四是引入社区力量。发挥社区调解更容易消解当事人对立情绪的优势,联合社区有威望的居民参与安抚和调解,增强“和谈”效果。经过两个多月的办理,办案组研判认为该案具备了化解的可能。

上门听证过程。考虑到两个申诉案件基于同一事实,且实际诉求相互关联,涉案人员为家庭成员及亲友,同时发挥社区工作者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促成和解,两级检察院一体联动于2024年3月28日到申诉人所在社区召开检察听证,两名申诉人同意到场参加。检察机关邀请社区人民调解员、社区书记、律师、人民监督员等人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同时邀请部分社区居民参与旁听、评议互动。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对原案证据进行列表式展示,模拟还原案发场景,详细释法说理;听证员详细解读法定赔偿标准以及前期调解工作双方的初步意见;涉案人员现场向申诉人真诚道歉,在旁听群众的劝说下,申诉人打开心结,表示愿意接受和解。

听证结果。听证员进行评议后,一致认为原案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检察机关做好后续相关赔偿事项的落实问题。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协议。申诉人张某、汪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感谢,当场申请撤回对吴某某、徐某华的申诉,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徐某阳从轻处理。

后续工作。雨花台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赔偿金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反馈给雨花台区法院。雨花台区法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此案系感情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已达成和解,于2024年4月9日对徐某阳作出定罪免刑判决。至此,成功化解此案全部信访矛盾。

【典型意义】

(一)上级检察院与下级检察院协同开展听证,一体履职推动矛盾化解。对一事多案、同时向市区两级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要上下一体履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统筹两级检察院办案力量,厘清事实和证据、明晰争议焦点。同时,上下级检察机关协同组织开展听证,邀请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人员作为听证员,确保听证人员的多元化、专业化,为打开申诉人心结,实质化解矛盾创造有利条件。

(二)简易听证与上门听证相结合,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充分回应诉求。根据案件及申诉人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组合听证,将简易听证与上门听证相结合,增强释法说理效果。对于婚恋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可以在简易听证查明案件事实、建立信任的基础上,到当事人所在社区开展“上门听证”,邀请社区人员作为听证人员,以“看得见、听得懂、愿意听”的方式释法说理,以“身边人”化解“身边事”,促进矛盾化解。以进社区听证的方式以案普法,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三)听证化解与后续跟踪相衔接,实质性消除潜在矛盾。牢固树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不就案办案,不仅要做好听证化解工作,更要做好听证的“后半篇文章”。对听证达成的和解赔偿,检察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做好后续相关赔偿事项的落实,消除隐患,防止矛盾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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