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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某环境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听证案

日期:2025-04-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某环境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非诉执行 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法律适用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执行行政加处罚款决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听证,依法促成企业与行政机关达成执行协议,促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并拓展长效机制,助力解决行政执法领域难题。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山东省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莘县分局(以下简称“环保局”)执法发现,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公司”)依法应办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属于降低排污许可等级,环保局据此对环境公司予以行政处罚。2022年9月,环保局因环境公司未缴纳罚款而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催告后向莘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加处罚款决定强制执行。2023年6月,莘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查封环境公司银行账户。2024年4月,环境公司申请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一是组织座谈明确矛盾焦点。检察机关经初审,发现环保局加处罚款决定及法院执行活动,均系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实体及程序均合法。为明晰案情,组织召开涉案双方参加的座谈会,座谈中环保局出示了处罚依据,环境公司表示认可,并申明其申请监督系因经营困难,已无力承担加处罚款。二是准确审查研判适用疑难。检察机关经调查查明:环境公司于2021年11月自查发现登记错误后,已重新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于2022年5月30日获批。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系在其许可证登记办理期间,加处罚款决定系在其已完成许可登记之后,其间废气排放均符合标准,未造成环境污染,后续已于2023年12月补缴了行政处罚罚款。受市场等因素影响,目前经营陷入困境。检察官进一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了加处罚款的减免情形,即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但实务中存在诸多执行争议。三是深入做好听证前调研。该环境公司系莘县唯一一家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企业,其生产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全县工业生态环境安全,检察机关决定邀请熟悉相关行业政策的听证员召开听证会,制定严谨详实的听证方案,设置调研走访环节,检察官提前向听证员介绍案情,共同实地查看危废存储现场,检查环保法规执行情况并走访邻近群众,对企业生产状况进行核实,充分了解民情民意,为听证打好基础。

听证过程。2024年5月,听证会在环境公司举行。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全面介绍案情,围绕行政强制法第42条的适用,以及企业是否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减免处罚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等焦点,引导争议双方和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并出具证据。本案涉及多方利益,争议点既有事实认定也有法律适用,听证员在充分提问的基础上,厘清事实并单独进行深入讨论,形成听证意见。复会后,听证员独立发表意见,一致同意对加处罚款作减免处理,并建议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宣讲深化监督成效。

后续工作。一是推动实现执行和解。检察机关充分参考听证意见,结合对案件的审查,积极促成环保局与环境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免除加处罚款。2024年6月,法院对该案执行终结,检察机关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听证员。二是组织“回头看”。2024年9月,听证员再赴涉案企业,查看后续生产经营状况,对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和检察机关的持续督导表示充分认可。三是开展类案治理。为有效提升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对环保领域开展专项调研,向环保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行政处罚“三步走”工作法,即前期深入调查违法事实、是否造成实质损害,避免小过重罚;处罚时全面考量企业的经营状况,维系企业生存空间;后期综合考察企业整改情况,适时依法适用执行和解条款,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环保局积极响应,研究制定《环保执法工作指引》并施行。

【典型意义】

(一)践行听证为民,注重听证案件选取的典型性和必要性。检察听证应当注重选取社会关注度高、当事人争议大或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彰显听证价值。危废处置属于环保领域敏感关键环节,涉案企业具有区域不可替代属性,个案处理存在分歧意见,通过听证可以更好地实现为人民司法、受人民监督、让人民评判。

(二)注重依法保护,推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落实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要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充分论证,确定听证主题,注重借力发力,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既切实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又有效促进企业生存发展,使“法为民所用”,以合法促合意,实现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三)深化府检联动,促进社会长效治理。检察机关通过对危废处置企业的听证,准确发现环保领域存在的行政处罚与企业发展的两难困境,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力行政机关完善环保执法机制,促进社会长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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