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办理许某运输毒品“无罪”抗诉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3日23时34分,被告人许某驾驶一辆轿车途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时,冲卡抗拒警察检查,后弃车逃匿。警察在该车内查获冰毒3500余克、K粉660余克等毒品。经查,该车为许某案发前租用,车内藏毒品的音箱、手提包和手机、银行凭证、衣服、烟头等物品均为许某所留;冲卡前后使用手机186******89与冲卡车辆GPS活动轨迹一致,该手机号码为许某实名开户。2015年许某被抓获归案后拒不认罪,称其在广东省廉江市将车借给他人,未驾车到过防城港市。
案件经侦查、起诉,2017年6月20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许某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成立,判处死刑。许某上诉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12月28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作出与原一审相同的判决。许某再次上诉后,2020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判决许某犯运输毒品罪不能成立。
【监督履职情况】
(一)提出抗诉。2021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终审法院判决许某犯运输毒品罪不能成立确有错误,提请最高检抗诉。
(二)自行补充侦查。最高检收到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材料后,办案组审查了全案证据材料,并赴广西查看犯罪现场,与公检法办案人员座谈研究,在全面分析终审判决理由和提请抗诉理由后认为,本案运输毒品暴力抗拒检查的事实清楚,但证明系许某所为的证据链尚未完全闭合,应当补强定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遂重点围绕冲卡前后使用手机186******89的人是否为许某和浙江某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等两个关键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和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查明案发当晚持手机186******89通话的人即许某。同时,经委托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和对相关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相关检材进行鉴定,两家鉴定机构均认为浙江某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中使用的检材图像不具备同一认定的检材条件、由此作出的驾驶员不是许某的鉴定意见缺乏科学依据。
(三)抗诉理由。办案组在自行补充侦查获取上述新证据后认为,六段语音通话内容与行车轨迹及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车辆、手机、驾驶人的活动轨迹一致,足以认定许某即案发当晚运输毒品的冲卡人。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许某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成立,原终审判决的证据基础已发生变化,应予纠正。
(四)抗诉结果。2022年3月23日,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决定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同年9月,最高法指令广西高级法院再审。2023年9月,广西高级法院再审判决认为,本案现有证据环环相扣,足以证实许某携带毒品从广东省驾车前往广西防城港市并冲卡逃逸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指控许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抗诉意见成立,认定许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许某死刑。
【典型意义】
(一)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法律监督不是要分出你错我对,而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共同价值追求。重罪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把握更为严格,检察机关要围绕生效裁判所提的证据问题,积极补充侦查收集新证据,在闭合定案证据链条的基础上依法提出抗诉,既对生效裁判作出了回应,又通过法律监督实现了公平正义。
(二)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的抗诉主导作用和检察一体优势。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开展法律监督不能“单打独斗”,需要强化“上下联动”和“左右协同”。上级检察机关要发挥抗诉主导作用和检察一体的制度优势,在审查全案证据,全面分析生效裁判理由和提请抗诉理由的基础上,注重统筹指导和上下级检察院的联动,加强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确保依法、规范、高效办好抗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