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按照最高检印发的《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下称《方案》),专项行动的案件范围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及其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的五类案件:涉及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申请立案监督的案件;民营企业家被逮捕后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申请监督的案件;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办理超期或者久拖不结,申请监督的案件;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或者检察院生效刑事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也可称普通犯罪检察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也可称重大犯罪检察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也可称职务犯罪检察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也可称经济犯罪检察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也可称刑事执行检察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也可称民事检察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也可称行政检察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也可称公益诉讼检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