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案例
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行政赔偿请求。
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以及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国家赔偿法维护和救济受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与作用,对该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如应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等财产利益损失。本案中,如果没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周某某是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故这部分利益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应当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
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将判令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诉讼撤诉后再次提起同一行政赔偿诉讼的处理,行政赔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但有其特殊性,撤诉后再次提起赔偿诉讼的,因诉讼请求、合法权益损失扩大等可能发生改变,人民法院不宜以重复起诉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在房屋已经被拆除无法再行评估的情况下,对房屋及附属物损失如何赔偿再审申请人刘步小诉兴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平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行赔终1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民事错判、枉法裁判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受案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赔偿。民事错判、枉法裁判等均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张在平提出广州中院违法审理作出错误判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诉事项,没有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订后,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且无需以致害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为前提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赔偿请求人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要求应当以致害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为前提。
复议维持,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再审申请人王素兰因诉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砀山县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行赔终3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代理审判员胡文利、代理审判员李纬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书平因诉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国家赔偿申请行为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4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审判员阎巍、审判员董保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蒙冤入狱22年,再审改判无罪后申请国家赔偿两千余万6月1日,河南高院受理了谢哲海的国家赔偿申请。谢哲海是河南一起冤案蒙冤当事人,其因卷入一起故意杀人案,失去自由22年零3个月有余,共计8143天。此前,2022年11月30日,河南高院再审改判谢哲海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