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申请书与抗诉申请书
民事判决书(抗诉案件受指令法院按一审程序再审用)本判决书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制定,供因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受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后,作出实体处理用。
民事判决书(抗诉案件受指令法院按二审程序再审用)本判决书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制定,供因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受指令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作出实体处理用。
民事裁定书(抗诉案件准予撤回抗诉用)本裁定书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制定,供因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过程中,准予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终结再审程序时用。
民事裁定书(抗诉案件中止或终结诉讼用)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供因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法院提审或受指令再审时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用。
民事裁定书(抗诉案件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裁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用。
民事裁定书(抗诉案件发回重审用)对一审终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准许撤回抗诉裁定参照本样式制作。
民事裁定书(抗诉案件不予受理抗诉用)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1)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2)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3)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