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原审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
1.刑事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的;
2.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矛盾的;
3.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原审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确有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
1.刑事判决、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的;
2.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之间缺乏必然联系的;
3.据以定案的证据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未被排除的;
4.不应当排除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或者不予采信的;
5.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
6.因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言而不采纳依法收集并经庭审质证为合法、有效的其他证据,判决无罪或者改变事实认定的;
7.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无罪或者改变事实认定的。
(三)原审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1.定罪错误,即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时发生错误:
(1)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的;
(2)混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造成罪刑不相适应,或者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2.量刑错误,即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1)不具有法定量刑情节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的;
(2)认定或者适用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量刑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不相适应或者不均衡的;
(4)适用主刑刑种错误的;
(5)适用附加刑错误的;
(6)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缓刑错误的;
(7)适用刑事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
2.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证据材料未经庭审质证直接采纳作为定案根据,或者人民法院依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和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没有经过庭审质证而直接采纳作为定案根据的;
6.由合议庭进行审判的案件未经过合议庭评议直接宣判的;
7.违反审判管辖规定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的。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所作判决、裁定明显不当的。
(六)人民法院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所作的裁定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