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2012〕269号2012.11.02 发布2012.11.02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
法〔2012〕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9年,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理念。近四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大力推行主动型、服务型、高效型司法,依法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了大批优秀能动司法案例。
2011年,王胜俊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选编工作,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示范作用,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参考,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遵照王胜俊院长重要批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正式启动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专门成立了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担任评选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万鄂湘、江必新、苏泽林、奚晓明、南英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室。
2011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包括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小组,认真推荐本辖区法院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已生效的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候选案例。经推荐,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共报送了358件精心挑选的裁判案例和调解案例。其中,民商事案例301件,刑事案例28件,行政案例18件,执行案例11件。评选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根据评选规程、评分标准,经过初评和复评程序,最终评选出了100件“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并从中评选出了“全国法院十大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
“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尤其是“全国法院十大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是全国法院和广大法官审判实践和司法智慧的结晶,足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生动体现,对于引导、规范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工作实践,意义重大。现将“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和“全国法院十大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予以印发,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学习借鉴,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水平。
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学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学习借鉴“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和“全国法院十大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重要意义,把组织开展学习优秀能动司法案例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要切实采取措施,采用集体学习、法官自学、撰写体会文章、开设专题讲座或开展学习讨沦等方式,丰富学习内容,强化学习效果,营造研习优秀能动司法案例的浓厚氛围,真正发挥好优秀能动司法案例的示范、引导、参鉴作用。
二要联系实际,务求实效。要紧密联系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教育引导广大法官对照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认真查找差距,进一步深化对能动司法的认识,准确把握能动司法理念的内涵和要求,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去谋划;进一步深化能动司法的实践,找准工作的结合点,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案件;进一步深化能动司法的理论研究,以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有效提升能动司法的水平。
三要深入研究,深化实践。要全面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司法能力。要把学习活动作为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院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深入研究、深化实践,并加强培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全面提高广大干警的司法能力,切实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历史使命和法律职责。
附:1.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名单
2.全国法院十大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
附件1
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名单
一、北京市
1.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08)房民破字第00003号等)
2.北京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民委员会诉林彬、林时宠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2008)朝民初字第23082号)
3.周某、金某诉上海世博会协调局、上海骋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立案前调解)
4.刘秀兰等22人诉中关村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立案前调解)
二、天津市
5.阿克鲁特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威船务有限公司、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2007)津海法事初字第261号)
6.天津市泰兴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齐莹典当纠纷案((2009)青民二初字第244号)
三、河北省
7.唐山瑞丰钢铁(集团)泰丰钢铁有限公司、唐山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09)丰民破字第11号、第12号等)
8.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07)沧民破字第6-1号等)
9.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诉吉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2007)张法执字第67号)
四、山西省
10.曹爱仁等67人诉左权县拐儿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2011)晋中中法民终字第838号)
11.樊月英等61人诉山西省侯马市康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2009)侯敏初字第896号)
五、内蒙古自治区
12.王涛诉西花根嘎查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2010)后民初字第1437号)
13.安徽省灵壁县灵城镇人民政府诉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政府侵犯承包经营权纠纷案((2009)内民二终字第64号)
14.元宝山陈氏骨科医院诉元宝山区平庄镇卫生院侵犯企业名称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8)内民三终字第1号)
15.万红诉包头北方华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京荣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09)青民四初字第204号)
16.包头市城乡基本建设办公室、包头市政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赵光、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包九原民初字第99号)
六、辽宁省
17.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诉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8)辽民三初字第10号)
18.辽宁省公安英烈救助协会诉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10)沈中民五终字第726号)
19.抚顺莱河矿业有限公司诉清原满族自治县敖家堡乡小莱河村民委员会、抚顺清原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纠纷案((2010)清民二初字第1号)
20.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大连精一轴承有限公司、辽源市科学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10)辽民三终字第39号)
七、吉林省
21.李克顺等16户农民申请执行张俊全、蛟河市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吉中民一终字344-358号)
八、黑龙江省
22.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哈民二重字第5号)
23.哈尔滨盛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确认纠纷案((2010)黑高商初字第3号)
24.何景峰诉讷河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案((2011)黑行监字第64号)
九、上海市
25.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晟峰软件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4077号)
26.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系列破产案((2008)金民二(商)破字第1号等)
27.上海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等诉上海旅游网旅行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2008)静民二(商)初字第170号)
十、江苏省
28.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08)吴民破字第1-2号等)
29.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
30.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03)苏执字第003号)
31.扬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09)姜民破字第0001-2号等)
32.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市鼓楼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徐州市华联商厦、徐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8)徐执字第0317号)
33.陆肇毅等156人诉苏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2008)苏行终字第0087号)
3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苏州市沧浪区中辰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系列案((2011)苏知民终字0056号等)
十一、浙江省
35.纵横集团“1+5”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09)浙绍商破字第1号等)
36.宁波华辰君临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09)甬仑商破字第1号等)
37.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08)杭商破字第1号等)
38.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等诉深圳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2008)甬海法事第5号、第6号、第8号、第9号、第23号)
39.张敏刚等190人诉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09)台陆民初字第861号等)
40.张炽脉、裘爱玲诉绍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奖励行政职责案((2009)浙行终字第350号)
十二、安徽省
41.丁建平诉方强、马鞍山宁致华辉矿业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案((2010)皖民一终字第00040号)
42.洪文琴、洪绍轩诉安徽省黄山市歙州学校等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及继承出资份额纠纷案((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93号)
十三、福建省
43.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09)厦民破字第01号等)
44.厦门星星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09)海民破字第2号等)
十四、江西省
45.江西华源江纺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11)洪民二破字第1号)
46.毛本国等125人诉峡江县新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2011)峡民初字第33号)
47.李春艳破坏交通设施案((2011)南铁刑初字第23号)
十五、山东省
48.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
49.沈涛等23人诉东阿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纠纷案((2009)东行初字第106-128-1号)
50.王丽媛诉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2004)青民三初字第65-2号)
51.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10)临罗破字第1号等)
52.中国农业银行青州支行申请执行青州市水利综合服务公司、青州市水利局物资供应站、青州市基础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0)青法执字第833号等)
53.青岛红领集团有限公司诉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安煤矿、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9)枣商知初字第18号)
54.山东华阳和乐农药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08)乐商破字第1号等)
十六、河南省
55.广东粤财公司诉河南永皓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00007号)
56.黄克克等金融凭证诈骗案((2009)安刑初字第28号等)
十七、湖北省
57.十堰市祥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十堰市燃料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0)十中法执字第61号)
58.李文明诉宜昌市公正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2009)西民初字第1000号)
十八、湖南省
59.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长沙市芙蓉区男孩女孩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系列案((2011)长中民五初字第0336号等)
6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益阳市分行营业部诉南县金宙麻棉纺织有限公司、益阳市大通湖纵横纺织有限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2009)益法民二终字第51号)
61.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诉福建凯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2011)冷民一初字第338号)
62.南京星飞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诉黄达潮、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巴陵石化分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9)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7号)
十九、广东省
63.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顾雏军等损害公司权益纠纷系列案((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等)
64.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重整案((2009)湛中法民破字第13号等)
65.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07)肇中法民商破字第3号)
66.龙春燕诉东莞东力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系列案((2010)东三法民一初字第669号等)
67.广州市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李应光宅基地纠纷案((2008)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6号、(2008)天法执字第450号等)
68.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09)番法民破字第1号)
69.石绿华等8人诉坑梓镇卓荣五金制品厂、香港卓荣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534号等)
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
70.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08)北破重字第1号等)
71.李生光投放危险物质案((2010)贵刑一初字第5号)
72.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2009)桂民二终字第58号)
73.陈坚等6人诉王龙远等9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2010)海商初字第58号)
74.广西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肯公司(LONGCHAMP INVESTMENT.LTD.LLC.)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8)桂民再字第78号)
75.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诉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长城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桂民再字第41号)
二十一、海南省
76.杨明时诉白沙远祥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2009)白民初字第132号)
二十二、重庆市
77.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08)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41号)
78.成莉诉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355号)
79.陈久中等813人诉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11)铜法民初字第1848号)
80.北京中隧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诉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9)丰法民初字第1395-4号)
二十三、四川省
81.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
8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民二终字第55号)
83.绵阳市富源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安县长空建材有限公司、安县鑫怡煤业有限公司、蒋国维债权转让纠纷案((2008)川民终字第355号)
二十四、贵州省
84.原瓮安县城关建筑社80名职工诉邓久禄、瓮安县第二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09)瓮民初字第60号)
二十五、云南省
85.云南机床厂电器分厂诉云南CY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18号)
二十六、陕西省
86.王可、董欣集资诈骗案((2008)陕刑二终字第99号)
87.陕西铜川秦岭水泥申请破产重整案((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1号等)
88.刘小菊等131人申请执行安康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安汉执字第(94-203)-6号等)
89.肖昌勇过失致人死亡案((2010)西刑一初字第98号)
90.陕西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11)陕执恢字第5-5号等)
91.杨明道诉张引强相邻关系纠纷案((2010)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97号)
二十七、甘肃省
92.甘肃金桥给水排水设计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金昌市人民政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2011)甘民二终字第100号)
93.西安鑫海投资有限公司诉宁夏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2010)天民二初字第12号)
二十八、青海省
94.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09)青民二破字第1—1号等)
二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
95.白玉强诉白庆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2011)石民终字第110号)
三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96.石河子市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石河子市第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债务转移纠纷案((2009)石民初字第3092号)
97.阿布里孜?阿木提、阿力甫?阿木提诉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2010)库民初字第161号)
三十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98.新疆新世纪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08)农二民初字第7号)
99.纪学明等18人诉新疆昌华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0)乌垦民初字第159号等)
100.沙湾县天洁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闵志坚劳动争议纠纷案((2009)兵八民一终字第451号)
附件2:
全国法院十大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
1.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8)房民破字第00003号等】
【案情摘要】
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谷道场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006年,单月产值高达6000万元,生产及管理人员达1500余人,经销人员遍布全国各地达2000余人。截止2007年上半年,生产线遍布全国5省市5个生产基地。2008年10月16日,五谷道场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正式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
房山法院受理本案后,迅速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经破产管理人核算,五谷道场公司的负债总额6.2亿,资产评估总额仅剩4400多万,共有担保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300余人。为促使五谷道场公司成功再整,房山法院积极帮助企业寻找战略投资者。经过一次次的会谈、磋商,作为我国最大的粮油贸易加工企业以及世界五百强企业的中粮集团成为重组投资人,并作出承诺:一次性向破产管理人账户提供1.09亿余元,作为清偿资金,专门用于五谷道场公司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清偿五谷道场公司债务。同时,承诺在首次招工时优先录用公司原有职工。该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顺利通过。房山法院在裁定批准五谷道场公司重整计划之后,并未满足于结案,而是秉持着维护和谐稳定、保护职工权益、帮助企业脱困的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协调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股权转让问题。经过房山法院不懈努力,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了由广东、山东等六省市高级法院参加的研讨会,并作出特例批复,要求相关法院以维护经济稳定为大局,在不损害五谷道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协调解决股权解封事宜。之后,北京高院和房山法院先后与相关法院进行了几十次的沟通,最终促使相关法院陆续裁定解除了对五谷道场公司股东股权的冻结。至此,五谷道场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关事宜全部办理完毕。五谷道场公司近5000万元存量资产被盘活,2000余人就业问题得以顺利解决,600家供应商和销售商继续与之合作,企业正式恢复生产,并扩大了市场占有率,1亿余元清偿款顺利发放,且拖欠的职工工资、加班费、社保基金全额发放。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市法院在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成功审理的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办理效果广受好评,被认为是破产重整的经典案例。本案的妥善处理,具有三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紧紧围绕大局,化解企业危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该案法官从立案、审理、执行全过程均秉持着“能动、共赢”的理念,通过延伸审判职能、多做诉讼外工作,换位思考、兼顾多方主体利益,主动服务、满足多方司法需求,最大程度地发挥了法院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司法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潜能,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丰富能动司法实现路径做出了积极实践。对此,王院长作出重要批示予以肯定。
二是坚守司法公正,依法重整。房山法院受理本案后,指定破产管理人、选择战略投资者、召集债权人会议、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等程序均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尊重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遵循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确保能动司法在法制轨道上进行。既积极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又维护了司法公正。
三是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五谷道场公司成功重整,使企业获得重牛;所有债权人实现了清偿比例高、清偿期限短的目标,维护了区域经济发展和辖区社会稳定;重整投资人中粮集团随着接收五谷道场公司全面进入方便食品市场,实现了集团从田园到餐桌“全产业链”战略的跨越。
2.唐山瑞丰钢铁(集团)泰丰钢铁有限公司、唐山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破字第11号、第12号等】
【案情摘要】
唐山瑞丰钢铁(集团)泰丰钢铁有限公司和唐山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均成立于2003年7月,注册资本分别为2000万元和5000万元。2008年3月,两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全面停产,涉及债权人达800余人,拖欠土地租赁费用70余万元,涉及5个村委会和48个农户;拖欠1956名职工工资达1000万元;拖欠上百人工伤保险补偿费用129万元;涉案执行案件达80余件。2009年春节前夕,近300名上访群众聚集在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门前,要求区委、区政府解决上述两企业拖欠3年之久的工资和工伤赔偿金问题,上访苗头与日俱增,稳定隐患随时爆发。丰南区委、区政府高度关注,为解决上述问题召开专门会议,要求群策群力破解这一系列难题。
丰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南法院)从谋求社会稳定出发,主动为区委分忧,为政府挑担子,及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课题调研小组,寻求最佳解决途径。丰南法院通过走访企业管理者、各阶层职工、企业客户、当地党委政府以及电力、土地、环保、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经反复研究,提出了破产租赁的想法,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进行了汇报。2009年2月,丰南区委、区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丰南法院提出的破产租赁方案进行了全面论证,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认为:丰南法院致力于服务辖区企业发展,走破产租赁道路,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2009年3月,丰南法院受理了两企业的破产申请。经多方努力,将两企业租赁给了河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考虑到两破产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丰南法院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方案。经多次协商,东华公司同意预支两年租金用于解决工人工资及工伤赔偿金的拖欠问题。2009年5月,丰南法院收到东华公司支付的租金1320万元。2009年6月初,在丰南区委、区政府的有力领导和支持下,丰南法院协同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银行、卫生等部门,组织破产管理人按照程序将拖欠已久的工资款和工伤赔偿金紧张有序地发放到工人手中。2009年10月,东华公司投资5395万元对原有没备进行了维修改造,企业恢复了生产,并优先录用原企业工人500余名。截止2011年9月底,东华公司累计新建投入12亿元,不仅繁荣了当地经济,还带活了一连串的服务业等配套产业,增加了纳税额,再次促进了丰南区的经济繁荣。
【典型意义】
本案妥善处理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认可,王胜俊院长做出重要批示:“丰南法院处理唐山市泰钢和恒机两企业的问题,体现了人民法院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和能动司法,主动服务的理念,体现了‘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典型范例。”本案的妥善处理,具有四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服务发展大局、维护社会稳定。丰南法院从谋求社会稳定出发,主动为区委、区政府挑担子、献良策、解难题,主动变单纯审判者为政策攸关者,从重纠纷解决到重社会调控,有力推进了当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丰南区委、区政府高度关注本案,并召开专门会议,讨论解决方案。同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丰南法院提出的破产租赁方案进行了全面论证,为破产方案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是坚守司法公正,依法重组。丰南法院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法,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服务。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并经过充分调研,提出破产租赁方案,实现了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为辖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四是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本案的妥善处理,使濒临破产的两家公司获得重生,促进了企业发展;2000名下岗职工得到了妥善安置,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带活了一连串的服务业等配套产业,增加了纳税额,促进了丰南区的经济繁荣。
3.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
【案情摘要】
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锦公司)于1999年申请注册了“鲁锦”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鄄城鲁锦公司)生产,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销售了在显著位置标有“鲁锦”字样的床上用品。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鲁锦”字样的侵权产品,责令变更企业名称,去掉企业名称中的“鲁锦”两字,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
本案涉及知识产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裁判结果直接影响到山东鲁西南的济宁市、菏泽市等从事鲁锦制品的生产企业约有50多家,涉及山东鲁西南地区众多鲁锦制品企业生存发展的问题。尤其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组《谁的鲁锦》节日在全国播出后,引起强烈反响,社会各界对鲁锦的关注度也空前高涨。针对这一特点,山东高院加强庭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普通群众、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数家媒体都参加了本案庭审。在审理过程中,山东高院以能动司法理念为指导,没有“就案论案”,而是依据法律基本原则,提出了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并准确理解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正确选择了判决作为本案的处理方式。本案的妥善处理,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的形式对相同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思路和参考。判决做出后,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十几家新闻媒体均给予了高度评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被评为“2009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本案的妥善处理,具有四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本案涉及知识产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裁判结果直接影响到山东鲁西南的济宁市、菏泽市等从事鲁锦制品的生产企业约有50多家,涉及山东鲁西南地区众多鲁锦制品企业生存发展的问题。山东高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取得r良好的效果。
二是坚持主动型司法,加强庭审公开、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山东高院积极引导当事人做好举证、质证准备工作,及时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和法律释明工作。为强化阳光司法的效果,山东高院邀请社会各界参与庭审旁听。为使当事人自愿服判息诉,山东高院进行判后答疑,充分发挥了裁判明辨是非、规范行为、培育规则的积极作用。
三是依法裁判与能动司法相结合。山东高院坚持依法能动司法理念,没有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而是在审理过程中秉承法律基本价值,遵循法律基本原则,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在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研究,提出了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对相同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思路和参考。
四是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不仅解决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而且规范了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山东手工棉织品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了山东手工棉纺织企业的发展繁荣。中央电视台、新华网、人民网、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十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均给予高度评价。
4.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08)吴民破字第1-2号等】
【案情摘要】
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以下总称雅新苏州公司)分别于2002年4月和2003年9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分别为4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员工2500余人。2007年5月,由于台湾雅新公司公告其上年度财务报表存在潜在错误,台湾证券交易所停止台湾雅新公司股票交易。此后,雅新苏州公司问题逐渐显露,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外债高达24.46亿元,濒临破产边缘。吴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中法院)连续收到47件以雅新苏州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在企业重组自救宣告失败后,2008年4月,吴中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批准雅新苏州公司重整。
雅新苏州公司出现问题后,市、区两级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议,确立了“冷静面对、自愿重组、积极维持、稳定过关”的十六字方针,为解决雅新苏州公司问题指明了方向。市、区两级政府专门组成雅新苏州公司重整案工作组,由政府领导牵头,劳动、社保、人事、招商等主管部门全程参与,多次为雅新苏州公司重整问题召开协调会。吴中法院坚持服务大局,积极为政府分忧,采取了有力措施。一方面,在收到47件以雅新苏州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后,就当即采取措施,充分利用附设在法院的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平台钝化群体性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及时进行调研分析,向有关方面通报真实情况,提出破产重整的前瞻性司法建议,为债权人最终申请破产重整提供了研判资料。
重整期间,吴中法院进一步延伸司法服务。通过定期走访企业,全面掌握经营状况及重整计划履行情况,主动释明相关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相关预警和零距离服务。对于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吴中法院第一时间协助双方化解纠纷,注意疏通企业与税务、电力等部门的关系,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中法院遇到很多操作性难题。对此,吴中法院以企业破产法立法精神为指导,积极探索,努力破解,有效拓宽了重整的司法方法。首次将破产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大型非上市企业,首次引进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首次没有安排债权人削债,首次创设银行团,完善和发展了破产重整的相关法律规则。
2008年12月,吴中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09年,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实现销售收入人民币4亿元的佳绩,被吴中区政府评为2009年度“杰出企业”和“最大投资户”,债权人获得了100%清偿,职工和股东利益也得到最大限度保护。人民日报、新华日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详细报道,给予高度评价。同时,本案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选入案例教程。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江苏首例将破产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大型非上市外资企业的案例。本案的妥善处理,具有四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雅新苏州公司外债高达24.46亿元。其中,银行债务高达14.6亿元。如果破产清算,银行将遭受重大损失,由此造成苏州银行业受挫后企业融资受信额度压缩,地方经济发展将受到影响。通过重整,雅新苏州公司复苏再生,先进的生产技术、生产线和人才得以保留,不仅维护了债权人利益,而且重新提升了企业竞争力,带动了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维护了一方稳定,促进了一方经济发展。
二是坚持党的领导,争取各部门大力支持。本案重整成功,得益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得益于各部门大力支持。市、区两级政府提出的“十六字”方针为重整指明了方向。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破解了重整过程中的各种难题。
三是遵循企业破产法立法精神,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吴中法院首次将破产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大型非上市企业;首次引进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首次没有安排债权人削债;首次创设银行团,所有债权实现百分之百清偿。这些创新措施,有效拓宽了重整的司法方法,完善和发展了破产重整的相关法律规则。
四是实现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共赢。在重整制度下,雅新苏州公司成功重整,使其恢复了盈利能力;债权人将可以从公司的未来盈利中获得全部或者较高份额的清偿;公司股东也可因公司经营状况好转而获益,避免破产清算时血本无归。
5.王可、董欣集资诈骗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刑二终字第99号】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可、董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金园汽车公司主要股份系虚假出资的真相,虚构金园汽车公司业绩良好和将要上市的事实,以购买金园汽车公司股份将获得巨大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受骗群众多达2700余人,涉及地区遍及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高达7700万元。为此,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王可、董欣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受理本案后,针对该案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标的高、影响大等特点,通过反复研究讨论,正确认定了犯罪性质,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有效打击了该类犯罪,获得社会一致认可,最大限度维护了被骗群众的合法权益。案件审理期间,一些被骗群众情绪激动,本案主审人及合议庭认真负责、热情接待来电来访群众220余人次,不厌其烦进行解释,消除了被骗群众的顾虑,受到了一致好评。当发现一些被骗群众在网上“串联”,准备集体上访时,合议庭及时通过陕西法院网、西安法院网及其他媒体,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公布退赔方案,最终未出现一起越级上访或进京访事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案件审结后,案件主审人及合议庭认真总结此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和犯罪手段,通过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新闻频道、陕西电视台、法制日报、陕西日报、华商报、中国法院网等媒体,介绍案情,发布法官提醒,扩大了办案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同时,还结合该院开展的审判“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活动,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做成宣传资料,深入社区、乡村,广泛宣传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和危害,提高了群众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本案被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全国非法证券活动八大要案之一。本案的妥善处理,具有四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社会影响很大。本案受骗群众多达2700余人,涉及地区遍及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高达7700万元,直接影响到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是有效促进了社会管理创新。承办法院通过媒体发布法官提醒,积极开展司法预警,深入社区、学习、企业等单位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范意识,有效防止了类似非法集资案件发生,有效维护了良好金融秩序,有效促进了社会管理创新。
三是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准确,具有案例指导价值。承办法院通过仔细审查被告的账务资料等,正确认定了犯罪性质。同时,通过对数万张票据的逐一核实,正确认定了诈骗数额,实现了准确量刑。本案成为指导全省的参阅案例,并且被《人民法院案例选》收录其中,为正确妥当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是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本案正确认定犯罪性质,“狠、准、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全力维护了金融秩序;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最大限度减少了被骗群众损失;积极释法解疑,消除被骗群众疑虑,维护了社会稳定;积极开展司法预警,防范同类案件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诉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三初字第10号】
【案情摘要】
2003年,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床铸造公司)向大连市工商银行借款6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7个月。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大连市工商银行如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合同到期后,机床铸造公司和重工集团均未偿还借款。2005年11月,大连市工商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2007年6月27日,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批准,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将涉案债权转让给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2008年8月,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以机床铸造公司和重工集团为被告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8000万余元人民币。
本案系重大涉外案件,辽宁省国资委、省委政法委领导对本案十分重视,十余位省人大代表联名督办。辽宁高院以彻底解决机床铸造公司债务问题为目的,依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制定了公平合理的调解方案,将原告未起诉的另外两笔债权也纳入调解方案之中,一并进行处理。在地方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将调解的分力变为合力。经过不懈努力,成功调解审结了本案以及与之相关的另外三案。同时,还解决了尚未涉诉的两笔债权债务,涉及金额2.8亿元人民币,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各方当事人以及人大代表对案件处理结果均十分满意,分别给法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标的额高、社会影响大,具有三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积极履行司法审判职责。本案标的金额巨大,当事人涉及外国投资公司和我国国有大型上市企业,辽宁省国资委、省委政法委领导对本案十分重视,十余位省人大代表联名督办,属重大涉外商事一审案件。辽宁高院从大局出发,成功化解了企业危机,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辽宁高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没有就案论案,而是充分运用调解方式成功审结了本案以及与之相关的三件一审案件。同时,还解决了尚未涉诉两笔债权债务,实现了“一案调解,四案审结”的良好效果,实现了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
三是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与国际效果的统一。本案成功调解结案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数亿元国有资产流失境外,妥善解决了国企职工的安置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维护了社会稳定,在国际上树立了我国法院的良好形象。
7.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长沙市芙蓉区男孩女孩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系列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五初字第0336号等】
【案情摘要】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系湖南电视台下属新媒体公司,其运营的金鹰网为湖南电视台新媒体网站,经湖南电视台授权,独占取得湖南电视台自有版权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1年,快乐阳光公司发现长沙某些网吧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其许可的情况下,向网吧用户提供湖南电视台自有版权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观看服务,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011年4月,快乐阳光公司分别以长沙市芙蓉区男孩女孩网吧等20家网吧为被告,分案起诉至法院。
受理这些系列案件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首先开展系统调研,形成万余字的《关于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召开主题研讨会,邀请长沙市文广新局、网吧协会、市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提供影视服务的公司负责人、网吧业主、专业律师、知识产权法专家教授等方面的代表以及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共30余人到会深入讨论。根据讨论结果,形成了5条司法建议和10条司法提示。2011年4月26日,长沙中院于世界第11个知识产权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公开发布了这些建议和提示。2011年7月6日,长沙中、基层两级法院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集中听证、联合调解,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172件系列案全部以调解、撤诉方式圆满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具有三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面对网吧侵权案件大幅增加的现状,长沙中院结合国情、社情、民意,通过调查研究,找准司法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结合点,提出司法建议,发布司法提示,为长沙市网吧行业提供了法律帮助,有利于减少或者避免同类侵权纠纷的发生,在“治标”的同时达到了“治本”的效果。
二是实现了公正高效权威与司法便民利民的高度统一。针对批案(172件)的特点,长沙中院不是按一般的司法实践,单个调解或判决,而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关于审理该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安全的方式换取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公正。同时,采取联合听证会进行大调解,不仅有利于掌握全盘情况,也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最大程度节省了司法资源,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依法保护权利,注重社会效果。通过审理,在综合各方面证据的基础上,查清案件事实,依据法律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并注意保护适度,防止权利滥用。通过调解,这批案件最终以原告与影视平台提供商直接签署和解协议以及合作协议、网吧不承担实质性赔偿责任的方式结案,达成了原告与影视平台提供商之间的深度合作,实现了各方共赢。
8.广州市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李应光宅基地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6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8)天法执字第450号等】
【案情摘要】
广州市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猎德公司”)是2002年11月14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广州市天河区猎德村民委员会改制而成的经济实体。基于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及完善广州市政建设的考虑,广州市两级政府经过多年酝酿,决定将猎德城中村的改造作为解决城中村相关问题的首个试点工程。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的有关批复,猎德公司作为原用地单位和拆迁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起草了《猎德村整体改造实施方案》和《猎德村旧村改造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经全体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其后,猎德公司发出致全体村民、住户的《通知》,要求包括猎德村桥西南区的村民在2007年9月20日前全面清场完毕。由于李应光等八人在上述搬限期内拒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拒绝交付土地,猎德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猎德村整体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猎德村村民的整体利益,亦不损害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且经广州市、天河区两级政府的批准同意实施,猎德公司诉请理由成立,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随后,李应光等人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为避免强制执行造成矛盾激化,带来社会不良影响,天河区人民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为促成和解,执行法官全面细致了解各个当事人的具体要求、背景情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一切细节,并走访了天河区旧村改造有关工作部门,为执行和解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执行法官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从维护当事人自身利益出发,积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最终在亚运会开幕前夕,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至此,猎德村宅基地旧屋拆迁全部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妥善处理,具有三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紧紧围绕大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广州市是广东省“三旧”改造试点市,在广州市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中南部的猎德村改造项目作为广州首个城中村整体改造试点,则是该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该系列案能否妥善依法处理,关系到广东省的“三旧”改造政策的实施,关系到第十六届亚运会的顺利举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依法促成和解,维护司法公正。天河区人民法院主动开展调研,做好工作部署,把握审判执行工作的主动性,以服务大局为中心,准确适用法律,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的妥善处理,有力推动了矛盾纠纷的和谐化解,有效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了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了互利共赢。
三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猎德村改造实现“零拆迁”,为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积累了良好的经验,得到了李长春、周永康、汪洋、孟建柱等中央、省、市领导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
9.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晟峰软件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4077号】
【案情摘要】
2006年1月25日,被告上海晟峰软件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进行掉期业务,双方签订了《ISDA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2002年主协议(含附约)》。2007年3月7日、2007年8月9日,原、被告双方又分别签订了《事由:SHA-111》和《事由:SHA-137》等两个具体掉期业务协议。之后,被告均未依约在指定账户内存入约定金额日元,致使《事由:SHA-111》和《事由:SHA-137》两个协议的各期息票互换无法进行。2009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有关未收到付款的通知》,后又出具了《提前终止通知》,指定2009年2月6日为提前终止日,表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提前终止金额,包括未付金额及清算金(平仓金额),并提供了具体计算方法。但被告仍未存入任何款项。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提前终止金及违约利息、相关的诉讼费、保全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综合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正确选择了“调解优先”的审判方法。在弄清案情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原告的利益需求以及被告的偿债能力,采取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偿债方式,既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又不影响被告自身的良性发展,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新增了“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这一案由。本案也受到了广泛关注,中国法院网和上海法院网都对此案进行了图文与视频直播。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国内首例掉期纠纷,具有类型新颖、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承办法院秉持挽救企业危机,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动司法理念,成功调解本案,具有两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立足企业发展,取得双赢效果。承办法院准确把握形势和案情,正确选择优先调解的审判方法,并注重释法解疑,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纷争,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地解决纠纷,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互利双赢的最佳办案效果。本案的妥善处理,既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帮助被告度过了企业危机,有效促进了企业发展,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二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涉及国际货币掉期业务,兼具新颖性、专业性、复杂性。为此,承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参考比较成熟的国际惯例,实现了审判思路上的超越和突破,方便了本案事实的查明、法律争议焦点的确定,也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本案的圆满处理,标志着上海法院在审理金融衍生品纠纷上迈出了更为专业化的一步,对于今后我国掉期合同纠纷的审理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新增了“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这一案由。
10.张炽脉、裘爱玲诉绍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奖励行政职责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行终字第350号】
【案情摘要】
为更好地招商引资,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件对投资引荐者作出奖励允诺。张炽脉、裘爱玲二人在成功引荐了投资总额达27.4亿的项目后,围绕着奖励基数的计算问题与市政府发生争议。由于争议历时数年而未能解决,致双方矛盾激化。张、裘二人多次扬言要到绍兴市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会上“主张权利”、制造影响。涉案纠纷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诚信形象以及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开展。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从服务地方中心工作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反复仔细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尤其在张、裘二人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信守契约的精神出发,在严密而又合理的论证基础上确定了计奖基数,一方面驳回了原告诉求中的不合理部分,另一方面责令被告依约履行奖励职责。案件宣判后,绍兴市人民政府自觉履行判决内容,原来情绪激动的原告方对于判决的内容亦基本接受,双方当事人之间历时五年多的行政争议得以有效化解。本案的妥善处理,从行政诉讼特有的角度,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有效促进了诚信政府的建设,有利于推动政府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为当地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行政机关的招商引资奖励允诺而引发的新类型案件。本案的妥善处理,具有三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服务发展大局,维护社会稳定。面对政府新类型社会管理行为所引发的争议,法院通过大胆受理、依法审理、公正裁判,不仅消除了当事人因严重对立情绪而可能引发的不安定因素,为地方经济工作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行政法治环境,而且也积极回应了政府在应对经济发展采取新举措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与困惑。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以其独特的方式参与了社会管理创新,服务了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二是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部分省人大代表亦来函关注。案件受理后,绍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负责人多次表示希望法院能依法妥善处理涉案纠纷。部分省人大代表亦来函表达关注。案件宣判后,市政府一方面积极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另一方面更加明确了对允诺同样应当认真对待,积极推进诚信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此外,法院还及时将判决理由与结果函告有关人大代表,在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同时也争取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是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做到案结、事了、人和。面对新类型的行政争议,法院创造性地将民法中的契约精神、诚实信用原则等融入依法行政的内涵当中,在充分说理的基础上依法下判。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历时五年有余的行政争议有效化解。此外,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一方面,督促了行政机关认真对待自己的承诺;另一方面,本案以信守契约为逻辑起点的论证说理过程以及最终处理结果,也积极引导了行政纠纷的当事人通过依法、理性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避免了过激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