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案例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检察院、攀枝花市检察院办理的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单位和刘勇兵等五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抗诉案此案属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原审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引起水土流失,当地农民多次到当地党委政府要求解决,案件影响较大。该案抗诉后无罪改判为有罪,打击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江苏省检察院、无锡市检察院、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办理的申旺生、吴韬运输毒品抗诉案此案属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后省高法改判纠正区法院、中级法院错误判决的案件,抗诉期间补充了证据,类案指导效果好。一是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接力抗诉,补充了关键证据,纠正了区、市两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将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为运输毒品罪;二是在江苏省范围内明确了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把握的原则,使当地的一批类似案件得到处理,类案指导效果好;三是此案办理于2013年,所明确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区分原则被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认可,体现了办案单位的前瞻性和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能力。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赵珍贵诈骗抗诉案此案原判属冤错案件,张家口市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予以纠正,有罪改判为无罪。本案争议焦点是赵珍贵使用假火化证申领死亡抚恤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是基于死亡的事实而非火化的事实,赵珍贵作为其已故父亲的合法继承人有权获得死亡抚恤金,其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张家口市检察院发现下级院的错误后,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有错必纠,依法提出抗诉,监督纠正了一起错案,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山东省青州市检察院、潍坊市检察院办理的王继一等九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抗诉案此案系保护民生民利的典型案件。原审被告人王继一等人有规模地利用公司生产、加工“地沟油”,供人食用,出售牟利,作案时间跨度长、生产数量大、销售数额多,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属于依法应予严惩的源头性犯罪主体。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9人缓刑,检察机关抗诉后3名主犯全部改判实刑,其中2人改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这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的从重打击,震慑了犯罪分子,保护了民生民利,增强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