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抗诉 >> 抗诉案例

周某凤与林某辉、武夷山市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

日期:2023-02-08 来源:- 作者:- 阅读:32次 [字体: ] 背景色:        

周某凤与林某辉、武夷山市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

【关键词】

虚假调解 逃避债务 刑民交叉 跟进监督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1日,周某凤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夷山市法院)起诉武夷山市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大酒店)及法定代表人林某辉。周某凤称华某大酒店、林某辉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9月29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多次向周某凤借款共计1505万元。2016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还款确认书》,对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予以确认。周某凤诉请判令华某大酒店、林某辉偿还借款本金1505万元及利息,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等其他费用,并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2017年8月22日,武夷山市法院依据周某凤提出的申请裁定查封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房产。案件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认可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武夷山市法院遂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周某凤随即向该法院申请执行,拍卖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房产。

【检察监督】

(一)初次监督

案件来源 案外人何某清系林某辉债权人,对林某辉享有750万元的债权。何某清得知上述情形后,向武夷山市法院反映周某凤与林某辉、华某大酒店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进而参与执行分配,侵犯了其合法利益。武夷山市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案系虚假诉讼为由,未予处理。2019年3月13日,案外人何某清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夷山市检察院)提出控告。

审查情况 武夷山市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对上述案件进行审查,发现该案存在以下异常:一是诉讼时间节点异常。华某大酒店房产因与何某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6年8月23日被武夷山市法院裁定查封,后经双方协商,2017年7月13日,法院裁定解封。同年8月11日,周某凤即向法院起诉华某大酒店、林某辉,并于8月14日申请查封华某大酒店房产,存在逃债嫌疑。二是原被告双方为亲属关系。林某辉系华某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是周某凤的舅舅。三是涉案金额巨大,庭审却无对抗性,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针对上述疑点,武夷山市检察院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对华某大酒店、周某凤、林某辉等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调查时,发现周某凤账户有100万元流水异常。即周某凤通过其名下一个账户将100万元转给华某大酒店账户后不久,华某大酒店实际控制人林某辉利用其控制的其他人账户将100万元返回到周某凤名下同一账户。通过初步调查核实,2019年6月18日,武夷山市检察院认为周某凤与林某辉、华某大酒店涉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福建省武夷山市公安局。公安机关经过初查发现,本案所涉及的9笔借款中有8笔共计1405万元在短期内又通过其他主体的账户回流至周某凤银行账户。但公安机关初查后未予立案。武夷山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福建省武夷山市公安局随后立案,查明了周某凤、华某大酒店、林某辉犯虚假诉讼罪的案件事实。

监督意见 武夷山市检察院于2019年9月27日向武夷山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林某辉、华某大酒店与周某凤不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案涉《民事调解书》确认周某凤借款给华某大酒店共计1505万元,但经公安机关侦查,上述9笔借款中的8笔共计1405万元,均有证据证明林某辉通过其他主体不同的银行账户短期内打回给周某凤银行账户,林某辉、华某大酒店与周某凤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合谋诉至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上述虚假诉讼行为,旨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何某清的利益,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监督结果 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2019年11月27日武夷山市法院作出《民事决定书》,按照“先刑后民”原则,认为本案的处理应当以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为依据,决定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武夷山市检察院认为,法院仅以“先刑后民”为由对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显属不当。武夷山市检察院决定启动跟进监督程序,提请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平市检察院)抗诉。

(二)跟进监督

监督意见 南平市检察院审查后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平中院)提出抗诉。理由是:周某凤向林某辉、武夷山市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转账的1505万元款项,经公安机关后续侦查发现,在周某凤起诉前林某辉均已偿还。故周某凤起诉时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林某辉与周某凤虚构借贷事实,共谋提起虚假诉讼,双方恶意串通侵害了何某清的合法权益,致使何某清无法通过拍卖华某大酒店名下房产实现债权。周某凤、林某辉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形下,民事案件并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不宜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武夷山市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该对出具的本案调解书是否存在错误,本案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进行审查。至于再审后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要以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为依据,应启动再审程序后法院再行决定,武夷山市法院直接决定不予再审不当。

监督结果 2020年6月3日,南平中院裁定提审,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2020年10月9日,武夷山市法院判决华某大酒店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林某辉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周某凤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21年2月20日,南平中院裁定撤销武夷山市法院民事调解书,驳回周某凤的起诉。

【典型意义】

实践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存在如何准确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认识分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检察机关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院未予纠正的错误判决,持续跟进,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确保监督效果。特别是在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检察机关要敏锐察觉案件的异常特征并进行调查核实,如认定民事案件为虚假诉讼,对其处理不需要依赖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结果,也就不必机械按照“先刑后民”原则,而可以“刑民并行”,以利于及时保护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武夷山市检察院发现周某凤100万元流水异常后,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发现9笔借款中的8笔共计1405万元,均有证据证明系林某辉通过其他不同主体的银行账户短期内快速回款给周某凤。检察机关亦查明原、被告为亲属关系,庭审无对抗性等事实,据此综合认定本案为虚假诉讼。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跟进监督职责,针对虚假诉讼案件接续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监督方式,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