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案例
邹某某诉四川省绵阳市某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开庭审理,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王麟出庭支持抗诉。这起工伤认定案历时5年有余,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因对相关问题定性存在争议,致使邹某某的丈夫罗某某工伤认定纠纷在审判程序中未得到有效解决。四川省检察院依法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当庭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社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重启工伤认定程序,申请人紧锁多年的眉头终于舒展开了。
检察机关认为,案涉借贷行为系某滨集团与某航小贷公司为规避金融监管政策、协商一致形成,朱某等三名员工系受某滨集团委托向某航小贷公司借款,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均是某滨集团。某航小贷公司明知案涉借款是某滨集团委托其员工以个人名义办理,本案应适用委托关系的法律规定认定由某滨集团承担还款责任。2021年3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就朱某与某航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漏管案新密市检察院在审查王某某等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发现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参加涉黑恶暴力犯罪活动,属于应当予以收监执行情形,但社区矫正机构未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法院也未裁定予以收监执行,可能存在社区矫正对象漏管问题,遂将监督线索报送至郑州市检察院。
偷挖矿石涉嫌非法采矿,未达法定追诉标准而获无罪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裁判结果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房二卖纠纷案,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合理确定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再审中,在法庭主持下,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内容存在争议,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二(商)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监〔2016〕2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抗117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书记员魏海彤出席法庭,金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盛惠、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俍君、李琦,卢湾农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劲龙、李辅行到庭参加诉讼,曹杨大酒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土地登记检察监督案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本案中,虽然诉讼时支某兰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系支某的合法继承人,与案涉宅基地登记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以支某兰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颁证行为不影响其权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张某甲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不予受理决定检察监督案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审查原审卷宗,检索关联案件,实地走访调查,查明:自2013年以来,张某甲因案涉房屋及土地争议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土地登记行为违法等13件民事、行政诉讼,其诉求均未获支持。相关生效判决虽已确认张某甲因继承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亦指出某镇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张某甲多年反映的宅基地被侵占问题妥善做好协调工作,但均未对该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裁决,导致案涉争议始终“诉而不决”。
湖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外嫁女”土地征收权益检察监督案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以张某、王某、易某等三起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为切口,通过数据检索,发现全区涉“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诉讼多达上百件。某区人民检察院经研判,决定开展类案监督。通过走访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员会,调取案卷、查看资料,发现行政机关对“外嫁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较为突出,还存在行政诉讼答辩“同案不同辩”应诉不规范等问题。
钱某娟、季某熙诉浙江省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将“外嫁女”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权益排除在外,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现象,通过一体化办案、成立联合办案组、院领导包案、府检联动、法检联动等方式,依法开展监督,妥善化解争议,有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案件办理,推动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中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完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政策,有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