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维修符合合同约定且第三方维修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发包人无法证明其主张维修费用合理性的,法院酌定裁判承包人承担的第三方维修费用以扣留的工程质保金为限。
【裁判要旨】:
对于发包人主张的委托第三方维修的维修费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对涉案工程需要保修的内容现已无法核实的后果,应由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次要责任;
(2)发包人所提交的委托建行进行保修工程审价的相关证据,只能证明上述工程价款的真实性,不能证明相关维修工作对于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故其数额不能当然作为本案工程维修整改的全部合理损失。
(3)涉案工程已经整改完毕,再进行现场核查及维修必要性等方面的鉴定亦无可能,现已无法判定真实合理的保修内容和发包人支出的合理维修费用数额并进而作为确认双方责任的基础。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在涉案工程已经双方验收合格、发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合理维修数额的情况下,以符合建筑行业惯例(即基本能够满足正常工程保修所需)的工程结算款3%的质保金作为施工单位承担的维修费用范围,对发包人所主张的其他维修整改费用均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案例文号:(2014)民抗字第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