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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须知

日期:2023-03-11 来源:| 作者:| 阅读:3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赔偿: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监督案件范围

1.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

2.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

3.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

三、请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四、请您如实、完整填写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刑事赔偿申诉书或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材料,委托律师代为申请的,请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五、请不要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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