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强制拆除造成可回收废旧建筑材料损失的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605号
案由:闫立忱诉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并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但是,通过适当、合法方式拆除可得的废旧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造成可回收、利用的废旧建筑材料损失的,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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