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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检察院、武威市检察院办理的严兴辉非法储存爆炸物抗诉案

日期:2023-02-08 来源:- 作者:- 阅读:3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检察院、武威市检察院办理的严兴辉非法储存爆炸物抗诉案

原审被告人严兴辉在1995年前后承包了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石门镇大阴山炸矿石的工程,2005年矿山停工后,其未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物品上交,而是储存于家中。同时,严兴辉将自己曾在定西矿山、陇西矿山当炮工时带回的电雷管也储存在家中。2012年5月18日,警方从严兴辉的家中搜查出纸雷管141枚,电雷管119枚,炸药50斤,导火索40米。

武威市天祝县法院以严兴辉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天祝县检察院于2013年4月12日以原判认定严兴辉犯罪“情节严重”不当,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武威市检察院审查后支持抗诉。武威市中级法院二审于2013年7月29日以严兴辉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评析:此案属于纠正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由十年有期徒刑抗诉到缓刑的案件。一审法院以严兴辉将开矿剩余的爆炸物存放在居民区属“情节严重”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甘肃省两级检察机关认为,是否属于居民区,不能拘泥法律条文,须满足人员相对集中的特点。两级检察机关对爆炸物存放点周围居民居住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住户分散,紧邻的一家出走十年之久,是处空院落,提出不应认定为居民区的抗诉意见,获二审改判缓刑,纠正了一审判决适用“情节严重”的错误。此案的办理,对于澄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居民区”的认识有帮助,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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